湖南事業單位工資改革方案,湖南事業單位工資標準表(最新)
根據省人社廳、省財政廳制定的《湖南省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的實施意見》、《湖南省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的實施意見》、《湖南省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實施意見》三份文件,全省公務員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得到上調,津補貼減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標準上調,績效工資減少;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同步增加;今后,湖南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原則上每一年或兩年調整一次,近期每兩年調整一次。
目前這三份文件已下發湖南各市州、縣市區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公務員職務工資漲170-1250元,級別工資漲520-3115元
省人社廳明確,從10月1日起,調整公務員基本工資標準和機關工人技術等級(崗位)工資標準,同時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基本工資和技術等級(崗位)工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基本工資后,規范津貼補貼標準相應減少。各級人民政府嚴格按納入基本工資后剩余的額度制定規范津貼補貼標準。
公務員職務工資標準由現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別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級別工資各級別起點標準由現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別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級別工資檔次標準相應提高。
同時,適當提高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工資標準。提高后的試用期月工資標準為,初中畢業生1190元,高中、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1220元,大學?飘厴I生1345元,大學本科畢業生1390元,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1435元,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1580元,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1720元。
適當提高新參加工作的工人學徒期、熟練期工資待遇。提高后的月工資標準為:初中畢業生1190元,高中(中專)畢業生1220元,大學專科畢業生1345元,大學本科畢業生1390元。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工資漲600-1010元,與管理人員漲幅差不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也從10月1日起同步調整,同時將部分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個別沒有實施績效工資的,從應納入績效工資的項目中納入。部分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后,績效工資水平相應減少。
調整后的崗位工資標準,專業技術人員由現行的550元至2800元分別提高到1150元至3810元,管理人員由現行的550元至2750元分別提高到1150元至3770元,工人由現行的540元至830元分別提高到1130元至1640元;薪級工資標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由現行的80元至2600元分別提高到170元至5795元,工人由現行的70元至915元分別提高到150元至1855元。
同時,適當提高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見習期和初期工資標準。提高后的月標準為:初中畢業生1190元,高中、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1220元,大學?飘厴I生1345元,大學本科畢業生1390元,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1435元,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1580元,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1720元。
適當提高新參加工作的工人學徒期、熟練期工資待遇。提高后的月工資待遇為:初中畢業生1190元,高中(中專)畢業生1220元,大學?飘厴I生1345元,大學本科畢業生1390元。
中小學教師、護士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標準,按調整后的基本工資標準提高10%。具體按國家文件規定的范圍執行。
離休費漲400-1400元,退休費漲260-1100元
機關事業單位9月30日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和已達到離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留任的除外),從10月1日起增加離退休費。
離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準增加離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正職及以上1400元,省部級副職1140元,廳局級正職900元,廳局級副職730元,縣處級正職570元,縣處級副職480元,鄉科級及以下40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82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40元,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400元。
退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準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及以上1100元,廳局級700元,縣處級460元,鄉科級350元,科員及辦事員26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6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350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260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35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260元。
對1993年9月30日前離退休人員中未明確行政職務或專業技術職務的(或雖明確了職務但職務較低的),每人每月按照以下標準增加離退休費:1985年工資改革前工資級別為中教1、2、3級,小教1級和相應工資級別的人員(無工資級別的為相應工資額,下同),離休的525元,退休的390元;中教4、5級,小教2、3級和相應工資級別的人員,離休的475元,退休的370元;中教6級以下、小教4級以下和相應工資級別的人員,離休的400元,退休的350元。
按照國務院國發〔1986〕26號、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廳字〔1985〕67號、廳字〔1985〕340號和原勞動人事部勞人薪〔1985〕22號等文件規定,享受原工資100%退休費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專家、起義人員、老工人,按下列標準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廳局級720元,縣處級470元,鄉科級及以下36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2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70元,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360元;退休老工人360元。按國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職生活費。
在按以上標準增加離退休費的基礎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間出生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組織實施:避免出現明納實不納或邊納邊漲
文件規定,此次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所需財政資金,和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所需財政資金,按行政隸屬關系和現行經費保障渠道解決。對部分地方所需經費,省財政通過增加均衡性轉移支付給予適當補助。
調整事業單位人員基本工資標準所需經費,按單位類型不同,分別由財政和事業單位負擔。由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現行財政體制和單位隸屬關系,分別由省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對部分地方所需財政負擔經費,省財政通過增加均衡性轉移支付給予適當補助。
各市州要結合本地實際,擬定本地區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和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基本工資的具體實施辦法,報省人社廳、省財政廳審批。納入基本工資前的規范津貼補貼標準應與省政府批準或省直有關部門備案的標準保持一致,避免出現明納實不納或邊納邊漲的問題。
各地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執行文件規定,否則按照《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監察部、人社部、財政部、審計署令第31號)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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