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政策的推動和大力的優惠補貼,我國的電動汽車銷售量一直在上升。但是買車容易充電難的情況卻讓車主哭笑不得。雖然說國家大力支持新能源車的發展,但“充電樁荒”的問題,讓不少車主頭疼。那么2022年湖北新能源汽車申請充電樁需要什么資料手續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1、首先申請的車主須要填寫,新能源電動汽車自用充電樁安裝申請登記表。要注意如實填寫表格里面相關的內容。
2、當維修人員上門在住宅小區內安裝時,申請人需要在登記表上蓋章確認。
3、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在登記表上確認并審核,待審核通過之后,就為申請人建樁。
4、除此之外,申請人還需要拿著能源電動汽車自用充電樁安裝申請登記表、身份證明材料、車位現場環境照片、車位證明等等相關材料,向所在區域供電部門提出用電報裝申請。其中登記表要注意準備好五份,送給供電部門統一收取存檔,會由市建委、經信委、用戶、車企各存一份。
湖北省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
暫 行 辦 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支持和規范我省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發展,保障充電基礎設施安全高效使用,促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根據國家加快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有關要求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的通知》(國辦發〔2020〕39號)、《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新型基礎設施建設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鄂辦發〔2020〕9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充電基礎設施是指為新能源汽車提供電能補給的相關設施的總稱。主要指:
(一)自用充電基礎設施,指在個人用戶所有或長期租賃的固定停車位建設,專門為其新能源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二)專用充電基礎設施,指在公共機構(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企業等內部停車場建設,為本機構的公務及其職工的新能源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以及在公交、環衛、通勤、出租、物流、警務等專用停車站場建設,為相應專用新能源汽車提供充換電服務的充換電設施。
(三)公用充電基礎設施,在獨立地塊、社會公共停車場、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商業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加油(氣 )站、高速公路和普通國省干道服務區、交通樞紐等區域規劃建設,向社會開放、為各類新能源汽車提供充換電服務的經營性充換電設施。
第三條 全省行政區域內充電基礎設施的規劃布局、投資建設、使用運營、監督管理、政策支持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規劃布局
第四條 按照“適度超前、合理布局、區域差別”的原則, 編制全省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充電基礎設施牽頭部門(以下簡稱地方牽頭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并加強與城鄉建設規劃、電網規劃及物業管理、城市停車設施等的統籌協調。
第五條 依托“互聯網+”智慧能源,提升充電基礎設施智能化水平,在全省范圍內逐步形成以自用和專用充電基礎設施為主體,以公用充電基礎設施為輔助,以充電智能服務平臺為支撐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各地應積極推廣智能有序慢充為主、應急快充為輔的居民區充電服務模式,加快形成快充為主、慢充為輔的高速公路和城鄉公共充電網絡。
第六條 按照國家有關文件精神,各地應結合實際明確居民區、工作場所、公共停車場等配置充電基礎設施的比例要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相關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要嚴格執行配建或預留充電基礎設施的比例要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將相關要求納入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審查住宅項目和大型公共建筑施工圖時,應對充電基礎設施設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審核。原則上,相關場景的充電基礎設施配置比例如下:
(一)居住區停車場所。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配備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充電基礎設施安裝條件(以下簡稱預留安裝條件)。鼓勵既有居民區的專用固定停車位按需改造安裝充電基礎設施、公共停車位按照一定比例改造安裝充電基礎設施。
(二)單位內部停車場所。公共機構、在漢省屬企業的內部停車場按照不低于停車位總數量10%的比例改造安裝、建設配備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鼓勵其他社會企業參照以上標準開展內部停車場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改造。
(三)專用停車場站。公交、環衛、通勤、出租、物流、警務等專用停車站場按需建設配備充換電設施。
(四)公共停車場所。鼓勵既有的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等按照不低于停車位總數量10%的比例逐步改造安裝充換電設施。
新建的商業服務業建筑、旅游景區、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位等場所,應按照適當比例建設配備充換電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其中武漢市不低于20%,襄陽市、宜昌市不低于15%,其它市州不低于10%。
獨立占地建設的集中式充換電站,應按照停車位總數量100%的比例建設配備充換電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
(五)高速公路和普通國省干道服務區,以及有條件的加油 (氣 )站,應按不低于停車位總數量10%的比例逐步改造安裝、建設配備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
第三章 投資建設
第七條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應遵循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技術標準、設計規范和管理要求,優先使用節能環保產品。
第八條 個人、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等可在其依法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停車場所上投資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引入社會資本投資建設。
第九條 各類市場主體可利用社會資源依法依規投資建設充電基礎設施。
第十條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可按照《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規定,優選市場主體作為特許經營者,對一定區域和期限內的充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實施特許經營。
第十一條 充電基礎設施的施工應由具備電力設施承裝(修)或市政公用工程、機電安裝工程施工資質的施工企業承擔。
第十二條 電網企業要簡化辦事流程,開通綠色通道,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提供優質服務。要加大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改造投入,負責建設、運行和維護充電基礎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保障電力供應。
第四章 使用運營
第十三條 充電基礎設施投入使用運營前,充電基礎設施所有權人應按照《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 33004)等規定,組織開展竣工驗收。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充電基礎設施的驗收,可在整體工程竣工驗收中進行。
充電基礎設施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和運營。
第十四條 充電基礎設施的計量性能應符合《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檢定規程》(JJG 1148-2018)、《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檢定規則》(JJG 1149-2018)等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規定。
充電基礎設施所有權人應保證其使用和運營的充電樁計量性能合格。公用充電基礎設施投入運營后,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對其充電樁的計量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從事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的市場主體(以下簡稱充電運營者)應依法依規加強運行維護管理,保障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穩定運行。
第十六條 鼓勵充電運營者規;、連鎖化、品牌化發展,提升服務水平。
鼓勵符合條件的充電運營者拓展售電業務,依法依規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
第十七 條鼓勵有條件的自用、專用充電基礎設施向社會公眾開放。提供收費充電服務的,應遵守公用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的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充電基礎設施不再使用或停止運營的,所有權人應拆除充換電設備,并向電網公司辦理拆表銷戶手續。
拆除作業過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損壞的,責任人應及時恢復原狀、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省能源局會同省經信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建廳、省應急管理廳、省市場監管局等有關部門,依托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協同推進機制,認真履行職責,強化對各地的指導與監督,及時總結推廣成功經驗和有效做法,重大情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第二十條 各地方牽頭部門為推動本行政區域內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發展的行政責任主體,應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體系和監管機制,加強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全過程監管,推進充電基礎設施規范安全發展。
第二十一條 充電基礎設施所有權人和充電運營者應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依規開展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強化維護管理,確保安全。
第二十二條 各地方牽頭部門應結合地方實際,適時組建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促進聯盟,強化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
第六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條 簡化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審批手續。
(一)在既有停車場所及停車位、以及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安裝的充電基礎設施,可免于辦理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手續,無需單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等。
利用市政道路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應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獨立占地及單獨征地建設的集中式充換電站,應按有關規定在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辦理規劃建設等相關手續,實行一網通辦。
第二十四條 給予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用地支持。
(一)明確和細化充電基礎設施的用地政策,保障公交車、出租車、物流車、租賃車、共享汽車等運營類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用地。
(二)利用市政道路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可按照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要求使用土地。
(三)鼓勵與加油(氣)站合作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可將其建設要求納入土地供應條件。
(四)對經論證確需獨立占地建設的充換電設施,按照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原則,將充換電設施用地納入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范圍,優先安排土地供應。
第二十五條 建立充電基礎設施運營導向的獎補機制。省級相關部門按規定落實中央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獎補政策,支持各市、縣創新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模式,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對充電基礎設施給予運營獎勵。
第二十六條 實行充電基礎設施扶持性電價政策。2025年底前,對實行兩部制電價的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免收需量(容量)電費。其他充電基礎設施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區、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充電基礎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用電價格中的合表用戶電價。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共停車場的充電基礎設施用電,執行“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單一制)”類用電價格。
充電基礎設施用電實行我省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鼓勵充電基礎設施參與電力削峰填谷,降低充電基礎設施使用運營的電力成本。
第二十七條 加強配套電網投資建設。電網企業按照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做好相關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合理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接入系統工程,相關成本納入電網輸配電價。
第二十八條 鼓勵開展技術創新。充分發揮企業創新主體作用,加強充換電設備與配電系統安全監測預警等技術研發,提高充電基礎設施安全性、一致性、可靠性,提升服務保障水平;加強智能有序充電、大功率充電、無線充電等新型充電技術研發,提高充電便利性和產品可靠性。鼓勵“光儲充”一體化充換電設施發展,探索充換電設施與智能電網、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智能交通融合發展的技術方案。
第二十九條 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商業模式創新。支持市場主體探索創新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模式,鼓勵開展換電模式應用,培育充換電設施應用場景,構建充電基礎設施服務新業態。鼓勵整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出行服務等企業開展合作,促進充換電服務專業化發展。支持居民區多車一樁、鄰近車位共享等合作模式發展。鼓勵充換電場站與商業地產相結合,建設停車充換電一體化服務設施,提升公共場所充換電服務能力,拓展增值服務。
第三十條 支持現有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改造。各地要結合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作,按“適度超前”原則,統籌推進現有居民區停車場地電氣化改造。供電企業要及時做好充電基礎設施的用電報裝服務,確保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用電需求。各地方牽頭部門要會同房地產(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等,結合實際采取多種方式鼓勵居民區停車場(位)產權單位(人)在現有停車場地建設改造充電基礎設施,積極協調小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做好支持配合并提供必要幫助。
第三十一條 提升充電服務智能化水平。鼓勵和引導充電運營者聯合建立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服務平臺,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與統一結算。支持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有序建設本地充電基礎設施智能服務平臺。采取“互聯網+”方式,融合5G、物聯網、智能交通、大數據等技術,適時建設省級充電基礎設施智能服務平臺,提升全省充電基礎設施共建共享水平,促進新能源汽車與智能電網間的能量和信息互動。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新能源汽車,是指采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汽車,本辦法所指新能源汽車主要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
專用新能源汽車,是指裝置有專用設備,具備專用功能,用于承擔專門運輸任務或專項作業以及其他專項用途的新能源汽車,如環衛、物流、警務等領域應用的新能源汽車。
(二)充電基礎設施,是指各類集中式充換電站和分散式充電樁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等相關設施。包括充換電站地面構筑物、充換電站(充電樁)等充換電設備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監控系統等相關設施。
集中式充換電站,是指接入統一配電系統和具有一定規模的公交車充換電站、出租車充換電站、專用車充換電站、城鄉公共充換電站、城際快充站等。
分散式充電樁,是指相互獨立的公共充電樁、單位內部及專用充電樁、個人自用充電樁等。
(三)預留安裝條件,是指為今后建設安裝充電基礎設施提前預埋電力管線(或預留敷設條件),并預留電表箱、充電設備安裝位置和用電容量。
第三十三條 各地方牽頭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執行過程中,國家如有新的政策出臺,按國家新的政策執行;所參照的國家及行業標準、規范有更新的,按新標準、規范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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