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欽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
征收補償及安置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欽政辦〔2012〕21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欽州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三娘灣旅游管理區管委,市直各委、辦、局:
《欽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及安置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欽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12月11日
欽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
征收補償及安置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做好集體土地房屋的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確保我市城鄉建設用地,合理利用土地,加強農民住房建設管理,改善城鄉風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在欽州市中心城區規劃的建設用地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及農民住房建設管理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搬遷安置房及農民住房建設應堅持符合規劃、節約用地、相對集中、依法審批的原則。
第四條本暫行辦法所稱被搬遷戶是指被征收集體土地房屋的所有權人。農民住房建設是指在市中心城區規劃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農村村民,因解決住房困難而增建或續建的住房。
第二章 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
第一節 住房搬遷補償
第五條 被搬遷戶能提供被征收房屋如下合法用地手續之一的,被征收的集體土地房屋按附件1補償:
(一)土地使用權證;
(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沿用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屬證明書;
(三)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的用地批準文件。
第六條被搬遷戶占用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建造房屋,但無法提供本暫行辦法第五條所列合法用地手續之一的,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確認程序
1.實施征地搬遷單位組織調查,主要調查該房屋的建造時間、被搬遷戶其他住宅情況等,村(居)民小組、村(居)民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調查意見書上出具意見;
2.實施征地搬遷單位將調查結果及擬補償安置方案在該被搬遷戶所在的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示,公示期3天;
3.公示期滿無人提出異議的,實施征地搬遷單位確認該房屋的建造時間、補償對象,并將擬補償安置方案上報城區人民政府(管委)。
(二)補償標準
被搬遷戶不能提供房屋合法手續的,按以下標準補償:
1.1999年1月1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建造的房屋,按附件1規定的標準對房屋全額補償。
2.1999年1月1日后至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施行前建造的房屋且只有一處宅基地的,按附件1規定的標準對房屋給予全額補償;尚有其他宅基地,所有宅基地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的,按附件1規定的標準對房屋給予全額補償;宅基地面積超過100平方米的,超出的部分按附件1規定的標準對房屋給予90%補償。
3.2008年1月1日后至征地預公告或政府禁建公告公布前建造的房屋,只有一處宅基地且占地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的,按附件1規定的標準對房屋給予60%補償;宅基地面積超過100平方米的,超出的部分不予補償;尚有其他宅基地的,不予補償。
4.征地預公告或政府禁建公告公布后建造的房屋不予補償。
5.有關職能部門責令拆除違法違章建造的房屋后,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自行拆除的,按附件1規定的標準給予40%的房屋拆除補助,拆除補助費用列入征地搬遷成本。
6.依法強制拆除的房屋不予補償。
第七條房屋搬遷裝修補償指導價標準按附件2執行。
第二節住房搬遷安置
第八條住房搬遷安置是指政府依法對被搬遷戶房屋進行搬遷并予以安置的行為,包括貨幣補償安置、宅基地安置和公寓房安置3種方式,由被搬遷戶根據實際情況自主選擇。
第九條被搬遷戶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對其符合補償規定的房屋和房屋占用的宅基地分別給予補償。
(一)對房屋的補償按第二章第一節的規定執行,對房屋基礎部分的補償根據評估結果確定。
(二)本次征收宅基地面積與后期征收宅基地面積合并計算。宅基地的補償標準如下:
1.宅基地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的,以搬遷告知時間為估價時點,根據被搬遷房屋的區位現狀條件參照國有出讓土地對宅基地進行評估,按評估價格總額的60%補償;
2.宅基地面積超過100平方米的部分,按現行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第十條被搬遷戶選擇宅基地安置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每戶只能安置一處宅基地,每個安置人員30平方米,每戶不得超過100平方米。如被搬遷戶家庭成員較多,可以分戶,但其分戶人員只能選擇公寓式安置。
(二)在征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2年內,公安、國土、住建、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被征地范圍內村莊的戶口遷入、分戶、房屋改建擴建和工商稅務登記等有關手續。但因出生、婚嫁和軍人退役、學生畢業等確需入戶的除外。
征地預公告發布后,實施征地搬遷單位要將征地預公告發布的情況書面通知前款規定的部門。
(三)宅基地安置實行統規統建,按三層半建設,由政府負責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安置小區道路水泥硬化、供水、排污等配套公共設施、安置房建設和交房標準按欽州市廉租房的入住標準執行。被搬遷戶按安置房建設成本購買安置房。
第十一條被搬遷戶選擇公寓房安置的,對被搬遷戶原有房屋的補償按第二章第一節的規定執行,但對房屋基礎部分不予補償。
(一)公寓房分為居住用房和商業性用房。居住用房指為安置被搬遷戶而建設的多層或高層公寓式住房;商業性用房是指以商業經營為主的用房,以下稱商鋪。
公寓房可以依法上市交易。
(二)被搬遷戶可按建筑面積每人60平方米居住用房和建筑面積每人10平方米商鋪的標準申請購買公寓房,居住用房按650元/平方米購買,商鋪按1000元/平方米購買。
(三)被搬遷戶現有的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附著物的補償費尚不足以按30平方米/人的標準購買居住用房的,由被搬遷戶提出申請,經政府批準,不足部分給予特困住房補貼。
(四)政府對被搬遷戶的安置商鋪從被搬遷戶搬遷之日起按每個月30元/平方米的標準承租,租期為3年,在被搬遷戶搬出被搬遷房屋交付拆除時一次性支付一年租金,其余兩年按季度支付。
被搬遷戶購買安置商鋪的費用可以從政府承租商鋪的租金抵扣。
(五)已婚尚未有子女和獨生子女的被搬遷戶,憑縣區計生部門的證明可以增加一個安置人員。
獨生子女和雙女結扎的被搬遷戶選擇公寓房安置的,憑縣區計生部門證明每戶可以按650元/平方米再購買10平方米的商鋪。
(六)公寓房安置小區的物業管理事項由安置戶按《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物業管理費由被搬遷戶負責,政府承擔安置房交付使用后5年的物業管理費。
(七)政府給予公寓房安置戶5000元/人的參保獎勵,用作被搬遷戶參加養老保險時的繳費補貼。
(八)公寓式安置住房和商鋪采取統一規劃、統一建設、集中安置的方式。公寓式安置住房和商鋪的建設應按國家規范標準設計、施工和驗收。
(九)公寓式安置小區的配套由政府統一負責。安置小區的道路水泥硬化,道路兩旁設置路燈,有公共活動場所、停車位、供水、排污、垃圾收集等配套公共設施。
(十)公寓式安置住房設計一般按建筑面積(含分攤面積,下同)分三類:第一類60平方米,二房一廳配套一廚一衛;第二類90平方米,二房二廳或三房一廳配套一廚一衛;第三類120平方米,四房一廳或三房二廳配套一廚二衛。
(十一)公寓式安置住房的建設和交房標準按欽州市廉租房的入住標準執行,具體標準由市住房和城市建設委員會制訂。
第三節安置人員確定
第十二條征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實施征地搬遷單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安置人員進行確認。
(一)安置人員主要包括:
1.戶口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人口,原籍不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空掛戶及掛靠遷入人員除外;
2.升學前為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在校大、中專學生,入伍前為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屬義務兵、士官序列的現役軍人;
3.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子女因服役或升學把戶口遷出原籍地,退役或畢業后不在國家行政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工作,且將戶口遷回原籍地的;
4.服刑、勞教前為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服刑、勞教人員;
5.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收養子女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并有法定收養證的;
6.屬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戶口未遷出的已婚人員,在其配偶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未取得宅基地安置的;已婚人員的子女出生后入戶本集體經濟組織且戶口從未遷移的;
7.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確認程序:
1.實施征地搬遷單位負責調查并初步確認安置人員。
2.安置人員初步確認后,實施征地搬遷單位應將安置人員情況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示,公示期3天。
3.公示期間安置戶或相關人員有異議的,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實施征地搬遷單位應在異議提出后組織核查。
4.公示期滿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實施征地搬遷單位確認安置人員。
第十三條特定人員補償安置。
(一)特定人員主要包括:
1.戶籍原屬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民辦(代課)教師轉為公辦教師后,其本人有合法產權的房屋被搬遷,經調查核實在他處確無住房且其本人從未享受過房改房、集資建房或購買經濟適用房等屬國家福利性質住房的,可選擇貨幣補償或公寓式安置。選擇公寓式安置的,其本人不得購買10平方米的商鋪,也不得享受政府特困住房補貼。
2.在外工作已退休,回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定居的人員,其本人有合法產權的房屋被搬遷,經調查核實在他處確無住房且其本人從未享受過房改房、集資建房或購買經濟適用房等屬國家福利性質住房的,可跟隨與其居住且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配偶、子女一同給予安置。選擇公寓式安置的,其本人不得購買10平方米的商鋪,也不得享受政府特困住房補貼。
3.原屬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為非農業戶口后,仍在現被搬遷房屋生活居住和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事農業生產,經調查核實在他處確無住房的,可以選擇公寓式安置或貨幣補償方式。選擇公寓房安置方式的可以購買公寓式住房和商鋪,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政府特困住房補貼。
4.原屬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為非農業戶口后不在被搬遷房屋生活居住,經調查核實在他處已有住房或其本人已享受過房改房、集資建房或購買經濟適用房等屬國家福利性質住房的,不作為住房安置人員,對其被搬遷合法房屋(含基礎)按重置價格評估補償,房屋占用的土地按現行的征地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二)確認程序:
1.實施征地搬遷單位組織調查,村(居)民小組、村(居)民委員會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在調查意見書上出具意見。
對本條第一、二、四項的情形,需要申請人所屬單位出具其是否參加房改、集資建房或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證明。
2.實施征地搬遷單位將調查結果在村(居)民委員會村(居)務公開欄張榜公示,公示期3天。
3.公示期滿無人提出異議的,實施征地搬遷單位審核確認。
第四節住房安置程序
第十四條實施征地搬遷單位召開動員大會,動員被搬遷戶選擇安置方式及安置房的戶型、面積并發放相關表格,表格要有安置方式、安置房戶型和面積的選擇等內容。被搬遷戶應在動員大會后在規定的期限內填寫表格并簽字蓋章確認后,交回實施征地搬遷單位。
被搬遷戶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選擇安置方式及安置房的戶型、面積的,按選擇公寓式安置確定,戶型和面積由實施征地搬遷單位根據調查結果按標準核定。
第十五條被搬遷戶選擇宅基地和公寓式安置的,由實施征地搬遷單位按人均標準對房屋面積進行核定,并張榜公示。被搬遷戶或相關人員提出異議的,實施征地搬遷單位要在異議提出后3個工作日內組織核查。被搬遷戶已經簽字確認并經公示無異議的戶型、面積不得要求更改。
第十六條被搬遷戶選擇宅基地和公寓式安置的,實施征地搬遷單位根據已確定的安置房戶型、面積制定安置房建設方案。負責安置房建設的單位根據方案組織建設。
宅基地和公寓房建設方案批準后,實施征地搬遷單位要組織被搬遷戶抽簽選房。被搬遷戶選房按“先簽先騰先選”的原則,先簽訂征地拆遷安置協議并騰空房屋拆除的被搬遷戶先選房,同時騰空房屋拆除的,抽簽確定選房順序。在規定時間內搬遷的,給予一次性現金獎勵。
第十七條需要搬遷安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有關權利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規定要求及時辦理搬遷安置登記手續。對搬遷安置有爭議的,由實施征地搬遷單位協調;協調不成的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但不得影響搬遷工作的實施。
第五節過渡安置與搬遷補助
第十八條被搬遷戶選擇宅基地和公寓房安置的,可以選擇領取臨時過渡補助費自行解決過渡安置的方式,也可以選擇過渡住房進行過渡安置的方式,兩者只能選其一;被搬遷戶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只能選擇領取臨時過渡補助費自行解決過渡安置的方式。
第十九條被搬遷戶自行解決過渡安置,并在協議約定時間內騰空所有房屋的,從協議約定之日起支付臨時過渡補助費。被搬遷戶選擇宅基地和公寓房安置的,支付期限至宅基地和公寓房交付后3個月;被搬遷戶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支付期限至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協議生效后6個月。
臨時過渡補助費的支付標準可按被搬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計算,也可按被搬遷戶需安置的人口計算,由被搬遷戶選擇其中的一種。按被搬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計算的,臨時過渡補助費為每月每平方米8元,每戶每月不足500元的補足500元;按被搬遷戶需安置的人口計算的,臨時過渡補助費為每人每月400元。
被搬遷戶選擇板房過渡安置的,給予被搬遷戶每個安置人口每月300元的補助。
第二十條房屋搬遷補助標準按附件3執行。
第二十一條選擇過渡住房的被搬遷戶,應在實施征地搬遷單位規定的時間內簽訂《選擇過渡住房登記表》進行確認,實施征地搬遷單位根據確認的情況進行分配過渡住房。
在規定的時間內不簽訂《選擇過渡住房登記表》進行確認的,按自行解決過渡住房處理。
第二十二條安置小區建設竣工投入使用后,被搬遷戶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搬出過渡住房,搬進安置小區居住。
第二十三條被搬遷戶在過渡安置期間,其子女就學問題由教育部門負責就近解決。
第六節生產就業安置
第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征收后,人均耕地不足0.3畝的,給予生產就業安置。生產就業安置分為安置房安置和就業用地安置兩種方式,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選擇其中一種。
第二十五條選擇安置房安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實施征地搬遷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農村居民代表書面同意的材料,政府按住房每人30平方米或商鋪每人10平方米的標準無償提供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住房和商鋪不得轉讓。
選擇就業用地安置的,按每個安置人口60平方米安排就業用地,用地面積按到城市規劃道路中心線起計算。
沒有選擇生產就業安置方式的,按選擇就業用地安排。
第三章 集體土地搬遷安置房和農民住房建設管理
第一節 搬遷安置房建設管理
第二十六條已批準的宅基地安置用地,可以按照規定建設房屋。但已明確需要搬遷改造的區域不得進行改、擴、新建房屋,如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房的,并且該危房戶僅擁有此一處住宅的,可以加固使用或先行進入政府提供的安置區安置。
第二十七條搬遷安置用地由城區人民政府提出初步選址意見,市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核,提交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市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出具安置用地規劃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搬遷安置用地的總平經城區人民政府批準實施,所涉及的建設工程方案由城區人民政府審定,所涉及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宅基地安置需分戶定點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由城區人民政府核發,并送市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城監執法機構備案。按“誰批準誰管理”的原則,對搬遷安置用地的建設工程實施批后規劃管理。
第二十九條搬遷安置房的建設原則上采取統規統建的方式進行,城區征地搬遷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搬遷安置房的建設及分配工作。
第二節 農民住房建設管理
第三十條在市中心城區規劃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原則上不再審批農民建設私人住宅。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在原舊房上增加層數建設房屋或在原宅基地基礎上續建,增建或續建部分建筑按臨時建筑審批,建筑面積以申請人戶口簿登記人口為準核算人數,按人均30平方米且不得超出三層半審批。
(一)須提供家庭成員常住戶口證明及其他住房證明(未滿18歲除外);
(二)原已辦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的;
(三)經核實建房位置對城市規劃無影響;
(四)經街道辦事處確認屬住房困難戶;
(五)經市征地搬遷部門確認建房位置1年內未列入搬遷計劃的區域;
(六)經設計部門確認符合建設條件。
因家庭人口增加等原因造成住房困難的,具備條件的,可申請經濟適用房、公租房、廉租房。
第三十一條在市中心城區規劃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D級危房的,可申請拆除危房回建。
原房屋已辦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的,可在用地范圍內按原房屋建筑面積及層數回建。
未辦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的,須提供轄區村委會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土地使用證明材料,取得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預審意見后,經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核定與規劃無沖突,并經公示無異議后,按危房面積及層數或一層臨時建筑進行回建。
第三十二條拆建、續建不得影響相鄰居住建筑的通風、采光、排水、相鄰居民的正常通行以及城市基礎設施管線和其他公用設施的安全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拆建、續建房屋涉及與其他房屋所有人共用的墻體、柱、梁及原有院落,須征得其他房屋所有人書面同意(經過公證處公證),并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取得四鄰同意意見,如無四鄰意見,需對拆舊回建方案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方可批準拆建;
(二)提供設計單位關于拆危回建方案可行性意見。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未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書》或違反《建設用地批準書》的規定進行占地的;違法轉讓、買賣土地等違法占地行為,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律實施處罰。
第三十五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實施征地搬遷單位應當將被搬遷戶房屋、人口、安置面積等情況在搬遷地塊進行現場公示。公示期間,被搬遷戶有異議的,可以向實施征地搬遷單位反映。實施征地搬遷單位應當組織核實,并答復異議人。
第三十七條本暫行辦法由市土地房屋征收辦公室、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被拆遷的集體土地房屋重置指導價格標準
2.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裝修補償指導價格
3.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補助費標準
附件1
被拆遷的集體土地房屋重置指導價格標準
序號 | 房屋結構 | 主體工程(+0.00以上) 指導價(元/平方米) | 主要條件及裝修標準 |
1 | 框架 結構 | 875 | 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磚墻,房屋能正常使用。 外墻:普通抹灰、石灰刷白; 門窗:普通木門窗; 內墻:普通抹灰、石灰刷白; 天棚:普通抹灰、石灰刷白; 地面:水泥砂漿; 屋面:有隔熱層(或防水層); 廚房、衛生間:有配套設施; 水電:齊全(明布),能滿足日常生活需要。 |
2 | 磚混 結構 | 815 | 磚混結構,磚墻,房屋能正常使用。 外墻:普通抹灰、石灰刷白; 門窗:普通木門窗; 內墻:普通抹灰、石灰刷白; 天棚:普通抹灰、石灰刷白; 地面:水泥砂漿; 屋面:有隔熱層(或防水層); 廚房、衛生間:有配套設施; 水電:齊全(明布),能滿足日常生活需要。 |
3 | 磚木 結構 | 600 | 磚木結構,木屋架、木檁條承重,磚墻,房屋能正常使用。 外墻:普通抹灰、石灰刷白; 門窗:普通木門窗; 內墻:普通抹灰、石灰刷白; 屋面:小青瓦或機制瓦; 地面:水泥砂漿; 水電:齊全(明布),能滿足日常生活需要。 |
4 | 簡易 結構 | 365 | 簡易結構,木檁條承重,磚(或泥磚)墻,房屋能正常使用。 外墻:清水墻; 門窗:普通木門窗; 內墻:清水墻; 屋面:水泥瓦或石棉瓦; 地面:水泥砂漿; 水電:齊全(明布),能滿足日常生活需要。 |
備注 | 本表中房屋指導價格已含主體及表中所列普通裝修的價格,房屋的化糞池、女兒墻、雨篷、頂層出天面的梯屋、散水等和廚房、衛生間的配套設施灶臺、案臺、壁櫥、水池、洗手盆等,已計入為房屋的指導價格,不再另行計價。 |
附件2
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裝修補償指導價格
序號 | 項 目 | 單 位 | 價格(元) |
1 | 馬賽克、水磨石 | 平方米 | 39 |
2 | 地磚、踢腳(普通) | 平方米 | 52 |
3 | 地磚、踢腳(中檔) | 平方米 | 72 |
4 | 地磚、踢腳(高檔) | 平方米 | 113 |
5 | 席紋木地板、夾板貼面地板、強化復合地板、踢腳 | 平方米 | 79 |
6 | 實木地板、踢腳(普通) | 平方米 | 120 |
7 | 實木地板、踢腳(中檔) | 平方米 | 165 |
8 | 實木地板、踢腳(高檔) | 平方米 | 250 |
9 | 木踢腳線 | 平方米 | 23 |
10 | 花崗巖、大理石(普通) | 平方米 | 85 |
11 | 花崗巖、大理石(中檔) | 平方米 | 135 |
12 | 花崗巖、大理石(高檔) | 平方米 | 220 |
13 | 墻紙、墻布、噴塑(普通) | 平方米 | 12 |
14 | 瓷磚、面磚(普通) | 平方米 | 48 |
15 | 瓷磚、面磚(中檔) | 平方米 | 52 |
16 | 瓷磚、面磚(高檔) | 平方米 | 65 |
17 | 造型吊頂 | 平方米 | 80 |
18 | 無造型普通吊頂 | 平方米 | 68 |
19 | 普通鋁扣板 | 平方米 | 95 |
20 | PVC扣板 | 平方米 | 68 |
21 | 門窗套 | 平方米 | 33 |
序號 | 項 目 | 單 位 | 價格(元) |
22 | 膠合板門(帶框)(單扇) | 扇 | 230 |
23 | 固定木柜(普通) | 平方米 | 220 |
24 | 固定木柜(高級) | 平方米 | 320 |
25 | 廚房上、下柜(普通) | 平方米 | 192 |
26 | 護墻板、木裝飾 | 平方米 | 90 |
27 | 窗簾合 | 平方米 | 28 |
28 | 鋁合金、塑鋼門窗(普通) | 平方米 | 189 |
29 | 鋁合金、塑鋼門窗(中檔) | 平方米 | 220 |
30 | 鋁合金、塑鋼門窗(高檔) | 平方米 | 250 |
31 | 鋁合金彈簧門 | 平方米 | 330 |
32 | 鋁合金卷閘門 | 平方米 | 130 |
33 | 10mm以上厚無框玻璃門 | 平方米 | 190 |
34 | 鐵制防盜窗 | 平方米 | 95 |
35 | 不銹鋼防盜窗 | 平方米 | 85 |
36 | 鋁合金防盜網 | 平方米 | 75 |
37 | 普通鋼板防盜門(普通) | 扇 | 385 |
38 | 普通鋼板防盜門(中檔) | 扇 | 585 |
39 | 普通鋼板防盜門(高檔) | 扇 | 1100 |
40 | 遙控自動門、單元電控門 | 戶 | 720 |
41 | 坐便器(帶水箱) | 只 | 320 |
附件3
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補助費標準
類別 | 項 目 | 支 付 費 用 標 準 | |
住房搬遷補助費 | 搬遷補助費 | 按拆遷住宅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8元補助。最低限為300元/戶,最高限為2500元/戶。 | |
搬家(遷)誤工費 | 每戶300元/次,異地過渡的計二次。 | ||
按時簽協議獎 | 5000元/戶 | ||
非住房搬遷補助費 | 辦公、倉庫、旅業類 搬遷補助費 | 辦公為8元/平方米,倉庫、旅業等為10元/平方米。 | |
營業性銷售店鋪 搬遷補助費 | 按20元/平方米為計。 | ||
大型機械設備 搬遷補助費 | 1、按廣西預算定額標準計補拆卸、運輸、安裝及調試等費用;2、運輸距離一律按20公里計。 | ||
停產停業補助費 | 按25元/平方米月為計,以營業執照經營面積計算補助,按6個月一次性計補。 | ||
其他 | 電話、寬帶網遷移費 | 按電信部門的遷移收費標準:每號60元進行補償。限于在電信部門登記注冊的用戶。 | 不含材料費 |
有線電視遷移費 | 按廣電部門的遷移收費標準:每個終端50元。限于在廣電部門登記注冊的用戶。 | ||
水一戶一表安裝費 | 按500元/戶進行補助。 | ||
電一戶一表安裝費 | 按500元/戶進行補助。 | ||
三相電源安裝費 | 1500元/戶,限于在供電部門登記注冊的用戶。 | ||
空調遷移費 | 掛式100元/臺/次、柜式150元/臺/次。 | ||
太陽能拆裝費 | 500元/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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