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任何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職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期。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時,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
一、法律規定
1、《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 第21條 :“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 或 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22條 勞動者在事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資。 ”
二、對上述規定的解讀
1、對于病假工資,用人單位可以在合同中與職工進行約定,只要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80%就可以。根據2006年6月28日發布的《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第一條的規定,北京市最低工資為640元。根據勞動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因此,北京市最低日工資為30.59元,其80%為24.47元,因此,病假工資每日不得低于24.47元。
2、對于事假工資,企業完全可以不支付。
新勞動法關于工資支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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