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21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一、關于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的規定的理解:(1)該條規定的是病假期間的工資底線。如果員工與企業雙方有約定,且約定的工資數額不低于上述規定的底線,法律也予以支持。(2)應當按員工實際請病假天數來計算病假工資,而不能想當然地執行成不問病假天數多少、只要有病假就按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3)目前,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為730元/月,根據最新日工資計算方法:職工月計薪天數現在為21.75天,所以每天的工資是:月工資/21.75;此前是按照20.92天計算,即病假工資為:月工資/21.75×80%;
在職工制度工作時間計算方面,年工作日為250天,由365天扣除104天休息日再扣除11天法定節假日所得;季工作日為62.5天,由250天÷4個季度所得;月工作日為20.83天(原來是20.92天),由250天÷12個月所得。工作小時數的計算方法為:以月、季、年的工作日×每日8小時。按勞動法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通知明確,職工月計薪天數21.75天,由(365天-104天)÷12個月所得。職工日工資的計算辦法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的計算辦法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