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探親假最新規定
各處(室)、局屬各單位:
《海南省機關事務管理局人員正常休假及病假、事假管理辦法》已經局黨組會議審定,現予印發。
附件:《海南省機關事務管理局人員正常休假及病假、事假管理辦法》
海南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3月2日
工作人員正常休假及病假、事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機關工作人員正常休假(含年休假、探親假、產假、婚喪假等)及病假、事假管理,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休假條例》和國家頒布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局機關工作人員。
第三條
工作人員年休假時間: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年度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年度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年度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年度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請病假或事假超過規定時間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六條
工作人員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待遇。
第七條
有計劃地安排職工休假。各處(室)根據本處(室)工作與工作人員的實際情況,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時間,并報組織人事處備案。一般情況下,各處(室)必須保證工作人員年休假權利。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員年休假的,經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工作人員年休假。
第八條
對工作人員應休而未能休的年休假天數,予以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支付標準為:每未休一天,按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本人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即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再乘以未休假天數。
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
第九條
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1、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的。
第十條
工作人員享受探親假的條件:
1、探配偶的條件:工作人員工作滿1年,與配偶不常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2、探父母的條件:工作人員工作滿1年,與父親或母親不常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十一條
工作人員探親假期:
1、探望配偶的,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30天(含法定節假日在內,下同)。
2、
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兩年給假一次的,假期為45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享受探親假待遇的,可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第十三條 工作人員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工資照發。
第十四條
工作人員的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結婚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同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不另給假期;結婚當年已探過父母的,四年從下一年度開始計算。
第十五條
工作人員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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