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用期內辭職不需要繳納違約金
應屆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均會根據合同期限約定1?3個月不等的試用期。試用期是應屆生和用人單位雙方互相了解、選擇的合法期限。試用期內應屆生因實際就業中各種情況,而提出辭職是否算違約行為?試用期辭職還需繳納違約金么?
應屆生在辦理報到手續10日內,用人單位將會與應屆生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其崗位及合同期限合同的期限,會在勞動合同中約定1至3個月的試用期,以便雙方做基本了解而最后確定選擇。
勞動法中就試用期辭職的程序及責任有明確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需提前三日提出辭職,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不需要得到用人單位的同意。
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無需附加任何條件的。用人單位不能以合同中約定為由,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應屆生就業時,如因就業協議中關于工作崗位、工作地、薪資保險待遇等條款,在勞動合同中未得到相應保證,或是遭到用人單位強行調動工作地、崗位、職位時,可在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內提出辭職申請,此時將無需承擔違約責任的,更不需繳納違約金。
初入職場的新人,在的勞動合同法規定是不允許收取違約金的,所以應屆畢業生因試用期內辭職而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及時向勞動部門舉報,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就必須向用人單位賠償培訓費呢?
答案是否定的。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264號)第三點關于解除勞動合同涉及的培訓費用問題中指出,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有關服務期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該條文并沒有將試用期內的員工排除在外。也就是說,在試用期內的員工,只要服務期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提醒用人單位,盡量不要安排處在試用期內的員工參與用人單位的出資培訓,如果確實需要將試用期內的員工外派培訓的,應當提前辦理轉正手續并簽訂培訓服務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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