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調動全社會關心和支持城鎮退伍軍人安置工作的積極性,拓寬安置渠道,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進步,促進軍隊和國防建設,根據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市政府決定,我市城鎮退伍軍人在待安置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則發給生活補助費;對自謀職業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并給予政策上的優惠,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范圍、對象和時間的確定
對城鎮退伍軍人待安置期間發給生活補助費,對自謀職業的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的范圍和對象,應是當年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退出現役的城鎮退伍軍人和按政策農轉非,同城鎮退伍軍人一樣對待、由地方政府負責安排工作的農村入伍的退伍義務兵、轉業志愿兵。
退伍義務兵,從部隊批準退伍之日起3個月內為報到時間,退伍后從第4個月起到政府安置部門開出的安置通知書明確的報到時間之日止為待安置時間。其中,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伍后即回原單位工作;入伍前不在職的,從退伍后報到期滿起到政府安置部門開出的安置通知書上明確報到時間之日止;入伍前是農村戶口,退伍后根據國家政策農轉非,按城鎮退伍兵對待的,從批準農轉非之日起(退伍不足3個月的,從滿3個月起計算),到安置部門開出的安置通知書明確報時間之日止;城鎮退伍軍人異地安置的,調出的從退伍后第4個月起到批準調出之日止;調人的從批準調人接收之日起(退伍不足3個月的,從滿3個月起計算),到政府安置部門開出的安置通知書明確報到時間之日止;轉業志愿兵因組織原因未落實安排工作的,從部隊給其發放工資終止之日起,到政府安置部門開出安置通知書明確報到時間之日止為待安置時間。
政府安置部門給予了安置,10日內不到政府安置部門辦理報到手續的,從第11日起,停發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費。”
二、工作責任、發放、標準、方法及經濟負擔
對城鎮退伍軍人待安置期間發給生活補助費和對自謀職業的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工作,在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區縣(自治縣、市)民政局和財政局負責落實。
城鎮退伍軍人待安置期間的生活補助費,按每人每月高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10元發給。由退伍軍人本人憑退伍證到當地民政部門領取。
城鎮退伍軍人自謀職業的,不論其服役年限長短,從批準之日起,一律發給6個月的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費,并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一次性經濟補助標準為:義務兵8000元,志愿兵12000元。由退伍軍人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安置部門同意,簽訂協議,并報經區縣(自治縣、市)民政局和財政局共同批準后,退伍軍人本人憑協議書到當地民政部門領取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費和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退伍軍人個人檔案交由其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保存,政府不再負責為其安排工作
對城鎮退伍軍人待安置期間發給生活補助費,對城鎮退伍軍人自謀職業的待安置期間發給生活補助費和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的資金,由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解決。
三、切實加強領導,確保城鎮退伍軍人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費和自謀職業的一次性經濟補助的落實
我市每年接收安置城鎮退伍軍人的任務十分艱巨,量大面廣,政策性強。因此,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一定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認真研究、周密安排,要把確保城鎮退伍軍人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費和自謀職業的一次性經濟補助的落實工作納入重要的議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抓緊抓好。各級民政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精心組織實施;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配合,落實資金,按月結算。城鎮退伍軍人也應主動配合,共同努力,確保對城鎮退伍軍人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費和自謀職業的一次性經濟補助工作的全面落實。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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