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的辭職申請具有法律效力嗎
電子郵件作為即時通訊的一種形式,具有證據特點中的“關聯性”。通過技術手段獲取,或者通過公證機關對電子郵件內容及源代碼等進行公證取證,電子郵件就具備了證據的“客觀性”與“合法性”。具備了“三性”的證據在法律上具備合法效力,也可以在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無需用人單位批準,30天后勞動合同即可解除。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規定了辭職必須向公司提供紙質書面申請書或辭職信,那么以收到員工發送的電子郵件就認定雙方勞動合同已經解除,對用人單位來說可能會存在辭職手續不完備的風險。
另外,作為電子郵件辭職申請這一尚需探討方可認定其效力的解除勞動合同方式,用人單位應當在收到電子郵件時及時作出反應。如果用人單位不能馬上決定的,應要求員工提交紙質并具有親筆簽名的辭職信。在此推薦一種較為穩妥的辭職方式,即要求辭職員工簽署公司制作的辭職協議文本,文本中載明離職流程、離職時員工可領取的全部費用、公司扣除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稅以及其他公司有權代扣代繳的費用、員工須遵守的保密和競業禁止義務、所有公司物品已交接完畢的承諾以及勞動關系解除的確切日期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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