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提出辭職報告后,是否需要得到企業批準才生效?
【實務問題】
某職工是黨員,被他人以生活作風問題為由向單位舉報,單位接到舉報后黨支部開始協商給予職工黨內處分問題,職工知道此事后,害怕遭到黨內處分,故和單位協商,協商的結果為,如果職工自己辭職,單位黨支部將不給予其黨內處分,于是職工向單位提交了因個人原因辭職為內容的辭職報告,然后回了老家,兩個多月后職工回到單位,要求恢復勞動關系,單位告知職工已經在職工提交辭職報告后即同意其離職,現在職工已經和單位沒有勞動關系。而職工認為是單位逼其辭職,而且職工提交辭職報告后,單位沒有書面告知職工單位同意其辭職,因此現在雙方還存在勞動關系,故職工欲申請勞動仲裁。
【律師解析】
勞動者在該案中對辭職報告和辭職行為存在誤解,辭職是一種單方面的行為,作出后無需批準,辭職報告就相當于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提交辭職報告后無需用人單位批準。本案中,勞動者已經以個人原因為由向單位提交了辭職報告,并完成了辭職行為。因此勞動者以沒有收到單位的書面批準為由主張其辭職后依舊存在勞動關系很難得到支持。
如果勞動者提交的是辭職申請書,用人單位是否需要作出批準以及何時批準就需要分兩種情況進行分析:一、勞動者在辭職申請書中明確寫明了具體離職時間,用人單位需要在該離職日期前作出答復,勞動者在離職日期前沒有得到答復的,在實踐中會有兩種認定,一種是將此種情況視為用人單位不同意,那么勞動者就需要繼續工作,另一種以用人單位沒表示反對為由則認為用人單位已經同意離職,那么勞動者可以在該離職日期到來后離職,雙方勞動關系自該日期后解除。二、勞動者在辭職申請書中沒有明確離職時間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一般為一個月)作出答復,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答復,勞動者此時還需要發出一份辭職報告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才可以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新勞動法關于工資支付條例
時間:2023-09-13 15:0:06最新工資支付暫行條
時間:2023-09-17 07:0:29新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時間:2023-09-15 16:0:17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時間:2023-09-17 1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