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權益問題一直是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焦點問題,社會保險也是勞動者應該享有的福利,那么在最新勞動法全文中是否有解析有關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如果自動離職要能被扣工資嗎?
針對此問題,我們看一組案例:
【案例】:王女士與公司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日前,她因個人原因未經公司批準便不到公司上班了。公司以她未辦理辭職手續屬私自離職,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為由,扣發了她當月的工資。對此,王女士感到不能接受,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了投訴。
接到投訴后,人社部門依法到該公司進行調查核實,發現該公司雖然與王女士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并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秳趧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也就是說,只要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隨時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最終,人社部門當場依法向該公司下達改正指令書,限期補發王女士的工資1800元。
新勞動法關于工資支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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