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在校大學生為了躲避求職高峰期,因而會選擇在臨近畢業之前,提前找工作,并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在這種未畢業的情況下簽訂勞動關系怎樣計算?最新勞動合同法中有怎樣的解釋:
【案例解析】:
案例一:單位只簽兩年試用期怎么能三個月
張女士介紹:“明年三月份,我就要與工作單位簽訂的合同工到期了,我準備跳槽到另一家公司。但是我咨詢后得知,該公司的勞動合用期限為2年,但試用期卻是3個月,請問這個規定是否合理。”
【解析】按照此案例,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同,試用期的長短也不近相同,如果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則試用期應不得超過一個月;如果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則不可超過二個月;如果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以上固定期限以及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因此,對于這家單位的試用期規定不是不合理的。
另外專家提醒:對于遇到試用期問題的勞動者,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以此試用期。而且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中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案例二:李同學是某學院的一名大四的學生,在最近他與一家石化公司簽訂了2年的勞動合同,那么,該同學與該公司的勞動關系是不是從合同簽訂之日算起呢?
【解析】像李同學的這種情況,對應屆畢業生而言,是比較普遍的。在校大學生前與用人單位提前簽訂勞動合同,其勞動關系只能從其正式正上班之日計算,并不是勞動合同簽訂之日。這條規定在一定的程度上減少了顯示生活中爭議和糾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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