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合同法規定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簽訂就業協議后,在約定期限內,不得隨意終止勞動合同,否則將受到一定的經濟懲罰,但是勞動者在以下幾種情形下(其中任何情形之一)都可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下面具體看看在最新勞動勞動合同法中:勞動者在哪些情形下可主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一: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第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第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第三: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第五: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第六: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七: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第八: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第九: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第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第十二: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提示:在以上幾種情形下,勞動者可主動解除勞動合同,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無需承擔解除勞動合同補償上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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