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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落實全國教育大會精神,牢牢把握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規范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暫行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普通高校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由自治區學位委員會統一領導,自治區學位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自治區學位辦”)具體負責管理和監督,各高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實施。
第三條 授予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應當遵循“擇優授予”原則,堅持標準,嚴格要求,保證質量。
第二章 授予資格
第四條 授予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的單位(以下簡稱“學位授予單位”),須是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或自治區學位委員會批準的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普通高等學校。
第五條 授予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的專業,須是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或自治區學位委員會批準的具有學士學位授權的專業。學位類別按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12年)》中規定的學科門類授予。
第六條 學位授予單位必須同時達到以下要求,方可開展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
(一)全日制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規范;
(二)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教育教學質量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中規定的本科教育的基本要求;
(三)開展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的有關制度和管理機構健全。
第七條 開展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的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修訂和完善本單位學位授予工作相關規定,經本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研究通過,報自治區學位辦備案后,方可開展學位授予工作。
第三章授予條件
第八條 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系指教育部批準備案、國家承認其學歷的普通高等學;颡毩⒃O置的成人高等學校(包括廣播電視大學、教育學院)舉辦的函授教育、業余教育(夜大學)、成人脫產班、網絡教育、遠程開放教育畢業生以及通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本科畢業生。
第九條 學位授予單位授予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須堅持與本單位全日制本科畢業生同一授予標準和程序。
第十條 學位授予單位須加強質量把控,對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申請者實行學位課程考試制度,加強畢業論文選題、內容的把關審查,嚴格落實畢業答辯程序。具體工作由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同教務部門負責組織。
學位課程必須包含:《毛澤東思想和概論》、外國語和兩門專業課!睹珴蓶|思想和概論》和專業課考試由學位授予單位參照本校同專業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學大綱要求命題并組織考試。外國語考試科目、考試方式和授予標準由學位授予單位自行決定,可參照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學大綱要求自行命題和組織考試,也可以組織學生參加指定的全國性外語水平考試。外語專業畢業生參加外語課程考試的語種,必須與學位授予單位相應教學大綱規定的第二外語語種相同。
第十一條 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只能申請一次,應在獲得本科畢業證書三個月內提出申請,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維護“五個認同”,反對民族分裂主義和非法宗教活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表現。所在單位和教學管理部門應分別出具鑒定和推薦材料。
(二)完成本科階段的課程學習,成績優良。其中,函授、業余、脫產、網絡教育、遠程開放教育本科畢業生,其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考試課程總平均成績不低于70分(按百分制計)。自考本科畢業生,其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考試課程總平均成績不低于65分(按百分制計)。計算總平均成績的課程不含體育課、畢業論文或畢業設計以及其他畢業實踐環節。
(三)參加并通過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課程考試。
(四)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成績良或以上。
(五)“專升本”學生進入本科學習時必須已取得?飘厴I證書。
(六)符合學士學位授予單位規定的其它申請條件。
第十二條 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有下列情形的,在申請學士學位時可視為外國語水平合格。
(一)學位授予單位區外教學點的畢業生,參加學位授予單位或教學點所在省市教育主管部門承認的外語水平考試,且成績合格者。
(二)區內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圃谛I鷧⒓痈叩冉逃詫W考試本科階段學習,在取得考籍后,以在校生身份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成績達到學位授予單位學士學位授予標準者。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學士學位。
(一)有違反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破壞民族團結,影響社會穩定的;或在學期間因違反校規校紀或學術誠信,受到學校記過處分及以上者;或觸犯刑法受到處罰的。
(二)超過申請學士學位規定年限的。
(三)未取得本科學歷證書的。
(四)學位課程考試1門及以上未通過的。
(五)申請學士學位未獲通過再次申請的。
(六)在學期間考試作弊或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違反學位授予單位其他學士學位管理規定的。
第四章授予程序
第十四條 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普通高等學校的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向繼續教育主管部門提交學位申請。繼續教育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有關要求進行審核,依程序向學校擇優推薦,并提供有關材料。其所需提供材料的種類和內容,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確定,但需包含以下材料。
(一)學士學位申請表(附申請人所在單位和教學管理部門出具的鑒定和推薦材料)。
(二)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證書。
(三)學位授予單位學位組織的外語考試或其他認可的外語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四)學籍登記表。
第十五條 無學士學位授予權的普通高等學校及獨立設置的成人高等學校培養的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由培養學校就近向本地區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普通高等學校學士學位主管部門擇優推薦學士學位申請者名單。其所需提供材料的種類和內容,由接受推薦的普通高等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確定。
第十六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證書獲得者申請學士學位,由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主考學校的有關部門向學校學士學位主管部門擇優推薦學士學位申請者名單,無學士學位授予權的主考學校參照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普通高等學校學士學位主管部門,應對學士學位申請者進行嚴格審核,于1個月內決定是否接受推薦申請,并將結果通知推薦部門或單位。
第十八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參照全日制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程序,將審核后的學位申請者名單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審批通過者由學位授予單位頒發相應的學士學位證書,未通過者不再補授。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 學位授予單位必須堅守質量標準,加強對學位課程考試、畢業論文的檢查力度,嚴把審核關,嚴禁開展“清考”,嚴禁弄虛作假。自治區學位委員會將定期對學位授予情況進行抽樣復查,如發現學位申請者、推薦單位以及學位管理部門在申請、推薦和審批過程中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出,取消其申請資格,對已取得學位者,責令學位授予單位依法撤銷其所獲學位。對管理不嚴、程序缺失、片面追求學位授予率、降格以求的學位授予單位,將依法依規采取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暫停直至撤銷其相應專業或單位授予成人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的資格,并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1月1日起執行,自治區有關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方面的文件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學位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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