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問題解答
1、拖欠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問題出現的原因有哪些?
造成部分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拖欠問題的主要原因是:
部分企業經濟困難,拖欠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削弱了養老保險基金的支撐能力;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低,基金調劑力度不強;保險覆蓋范圍窄,大量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還沒有參加統籌,養老保險社會互濟功能沒有充分發揮;基金征繳尚未實現法制化,收繳率不高;養老金發放社會化程度低,部分地區仍然實行基金差額繳撥和委托企業發放的辦法;養老保險管理基礎薄弱,管理手段落后等等。要從根本上解決拖欠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問題,必須繼續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使大多數國有大中型企業盡快擺脫困境;同時,也要加大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力度,建立健全與相適應的養老保險體系。
2、為什么要對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實行按時足額發放?
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使他們老有所養,是優越性的體現。企業離退休人員曾經為國家經濟建設作出過重大貢獻,在他們退出勞動崗位后,他們的貢獻應該得到國家和社會的承認,他們的基本生活應該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因此,凡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社會統籌的企業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險機構有義務通過社會統籌基金,確保其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目前還沒有參加統籌的企業,支付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困難的,當地政府也有責任幫助企業采取有效措施解決,力保按時足額發放;對于長期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在采取措施加大催繳、清欠力度的同時,其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應按時足額發放,各地不得自行采取減發措施。
3、為什么要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
長期以來,我國的養老保險以市、縣級統籌為主,統籌范圍小、層次低,基金管理分散,調劑力度小,抗風險能力弱,難以保證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為此,國務院決定,從1998年開始,各省區市實行養老保險的省級統籌,重點是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調劑機制。到2000年,要基本實現省級范圍內統一繳費比例,統一管理和調度使用基本養老金。
4、為什么要將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
隨著的建立和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深化,行業統籌自成體系的管理體制越來越難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基金只能在本行業之間調劑,難以實現更大范圍的風險共擔;各行業之間,行業與地方之間統籌項目、待遇標準不同,造成同一地區同類人員養老保險待遇水平有高有低,引起互相攀比;特別是機構改革后,原來負責行業統籌的部門,有的調整或合并,難以承擔行業統籌任務。因此,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勢在必行。這是黨中央、國務院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采取的一項重大舉措,是增強養老保險基金保障功能和建立有效調劑機制的迫切需要,是實現全國范圍內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實行省級統籌的重要保證。
5、為什么要嚴格控制企業職工提前退休?
這里所說的提前退休,是指目前一些地方和企業違反國家政策,為職工提前辦理退休手續的錯誤行為。主要表現為:有的企業從局部利益出發,采取一些不正當手段誘迫職工提前退休;有些職工本人利用假病殘證明或更改年齡等手段辦理提前退休。這種做法蔓延的結果,一是使領取養老金的人數增加,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人數相應減少,加重了養老保險基金負擔,影響了符合條件的正常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二是使一批未到年齡、有技術、有經驗的職工提前退出工作崗位,不僅造成勞動力資源的浪費,而且影響了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職工的合法權益也受到了侵害;三是大量提前退休人員二次就業,對勞動力市場形成了沖擊,擾亂了勞動力市場發展的正常秩序。因此,提前退休的做法必須堅決予以禁止。
6、企業和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什么權利和義務?
基本養老保險是一項關系到億萬勞動者切身利益的社會保險制度,是適應要求的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勞動法》規定,企業和職工必須依法參加養老保險,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參加養老保險的企業和職工,有依法參與和行使監督的權利。企業有權通過當地社會保險監督機構,要求社會保險機構合理有效地管理使用養老保險金。職工有權隨時查詢本人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情況,有權在退休后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費,職工認為其養老保險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舉報,或提請有關部門處理,也可以向法院起訴。
7、企業和職工如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企業與職工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后,應依法到當地社會保險機構為職工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企業和職工按規定的標準繳費后,應為參保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用于記錄繳費,并作為計算基本養老金的依據。個體勞動者和自由職業者可以直接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加養老保險手續,繳納養老保險費。
解答來源:《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工作宣傳提綱》( 中宣發〔1999〕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