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7月8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以下簡稱《問責條例》),作為第一部規范黨的問責工作的基礎性法規,首次全面聚焦黨內問責,劍指一些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不擔當、不負責,不作為、亂作為”的突出問題,為“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對此,本報業務研討版特組織系列解讀文章,從問責條例意義、問責條例亮點、問責內容、問責方式、問責條例落實五個方面展開思考辨析。本文是系列解讀文章的第二篇,總結歸納出《問責條例》呈現的十個亮點,并逐一闡釋。??編者
《問責條例》以黨章為根本遵循,突出問題導向,堅持紀法分開,彰顯黨紀特色,為開展黨的問責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作為第一部問責工作的基礎性法規,其呈現出以下十個亮點。
問責指向上的政治性。如果說黨內巡視是政治巡視,那么《問責條例》就是政治問責,而不是行政問責。2009年頒布的《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暫行規定》部分應歸于行政問責范疇。堅決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要求,就急需建立推動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擔負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做到敢抓敢管的問責制度!秵栘煑l例》聚焦全面從嚴治黨,突出管黨治黨政治責任,明確指出黨的問責工作就是要“落實黨組織管黨治黨政治責任,督促黨的領導干部踐行忠誠干凈擔當”,就是要“追究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的政治責任!秵栘煑l例》第六條所指向的問責情形,都是管黨治黨的政治責任。
問責定位上的鮮明性!秵栘煑l例》作為規范黨的問責工作的重要基礎性法規,緊扣“黨”字,抓住“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管黨治黨的政治責任”,明確責任,提出負面清單;緊扣“紀”字,落實依規管黨要求,采用黨言黨語、紀言紀語,對行政問責不作規定,對引咎辭職、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機關等已有明確規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做重復規定,不套用問責啟動、問責調查等法律性流程,對黨內法規中對有關處置措施如申訴方式、問責影響期等已有明確規定的不再重復,突出解決“誰來問、問什么、怎么問”等關鍵問題,體現了紀法分開、紀嚴于法的理念,具有鮮明的黨紀特色。
問責依據上的基礎性。據統計,在現有的500余部黨內法規制度中,與問責相關的有119部,其中專門作出相關規定的有12部,包含問責內容的有107部!秵栘煑l例》既是對黨章要求的細化延伸,又是對散見于多部黨內法規問責規定的抽象提煉、概括和整合,而形成的“綜合升級版”,為開展黨內問責在內容、對象、事項、主體、程序、方式等方面,提供了基本依據,彌補了黨內問責缺乏依據的制度缺陷,成為開展黨的問責工作的重要基礎性法規。
問責原則上的科學性。《問責條例》第三條明確了問責工作的“四大原則”:其一,“依規依紀、實事求是”是基礎,是開展黨的問責工作的基本前提,必須始終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紀為準繩;其二,“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是關鍵,核心是體現權責對等、權責一致;其三,“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是目的,體現嚴管就是厚愛、治病為了救人;其四,“分級負責、層層落實責任”是保證,以著力解決壓力傳導不到位的突出問題,推動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切實扛起責任、履職盡責!八拇笤瓌t”環環相扣,渾然一體,成為開展問責工作的基本遵循。
問責對象上的關鍵性!秵栘煑l例》抓住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這“兩個關鍵”,指向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三類組織”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明確提出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三大責任”,并明晰了全面領導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三個層次”,抓住了管黨治黨的關鍵。特別是在以往強調黨委、紀委“兩大責任”的基礎上,又進一步明確“兩個責任”:一是把責任主體擴展到黨的組織、宣傳、統戰、zd等工作部門;二是把責任落實到黨的領導干部,這就使責任主體更加明確、更加具有操作性,成為兩個鮮明的看點,從而形成了橫向到邊、縱向到底,黨的各級組織、黨的建設各個領域齊抓共管、職責明確的問責格局,實現了責任共擔當、問責全覆蓋。
問責事項上的針對性!秵栘煑l例》堅持問題導向、著眼當下實際,著力解決一些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松弛、不擔當、不負責等突出問題,凸顯了從嚴治黨的責任擔當,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
問責方式上的規范性。將現行問責方式整合規范為對黨組織的通報、檢查、改組和對黨的領導干部的通報、誡勉(談話誡勉、書面誡勉)、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和紀律處分等,解決了現行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中,問責方式零亂、操作無所適從的碎片化問題,使問責方式更加規范明確,也更具操作性。
問責落實上的嚴肅性!秵栘煑l例》第九條對問責落實作出了嚴格規定,提出了問責決定宣布并督促執行、問責對象應當作出書面檢討并在民主生活會或者其他黨的會議上深刻檢查、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受到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一般應向社會公開等要求,使問責落實的措施更加規范、嚴格。
問責期限上的震懾性!秵栘煑l例》第十條規定:“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肅問責!薄敖K身問責”意味著黨的領導干部對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要“終身負責”。“終身問責”的提出,是《問責條例》極具震懾力的條款,為領導干部戴上了一道終身“緊箍”。這把高懸的“達摩克利斯之劍”,警示領導干部“調離不是隱身衣,提升不是保險箱,退休不是護身符”,促使領導干部必須在管黨治黨中始終恪盡職守。
問責文本的簡潔性。黨風決定文風,文風體現出黨風。2013年5月發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把“注重簡明實用,防止繁瑣重復”作為制定黨內法規應當遵循的八項原則之一,強調“黨內法規應當方向正確,內容明確,邏輯嚴密,表述準確、規范、簡潔,具有可操作性!薄秵栘煑l例》共13條、不到2000字,要義明確、便于執行。正如王岐山同志所講,“不能把亟待破解的難題淹沒在大量制度條文中”,“做不到的寧可不寫,寫上的就要管用”,以保證制度的有效性、可執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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