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8日聯合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只有在“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三種情況下才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介紹,針對實踐中存在的“重打擊受賄輕打擊行賄”這一突出問題,為進一步加大對行賄罪的處罰力度,從源頭上懲治和預防腐敗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對行賄罪從寬處罰的條件和幅度作了重要調整,對行賄罪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設定了更為嚴格的適用條件,明確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只有在“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三種情況下才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裴顯鼎表示,為便于司法機關正確掌握、嚴格適用,《解釋》對“犯罪較輕”、“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以及“重大案件”等規定的具體理解作出了明確規定。明確只有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才屬于較輕犯罪,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才屬于重大案件。
一問
八問兩高辦理貪腐案件新司法解釋
貪污受賄“數額較大”如何起步?
通過司法解釋對兩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規定,將兩罪“數額較大”的一般標準由1997年刑法確定的五千元調整至三萬元。
二問
三萬以下如何追究?
貪污、受賄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同時具有特定情節的,亦應追究刑事責任。
三問
“死刑立即執行”怎么判?
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死刑立即執行適用于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造成損失特別重大的貪污、受賄犯罪分子。
四問
如何適用“終身監禁”,能否執行到底?
五問
領導“身邊人”腐敗怎么治?
六問
七問
為何沒有規定追逃的內容?
收了哪些“財物”就算“受賄”?
八問
罰金刑的規定能得到執行嗎?
解釋明確了終身監禁適用的情形,即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過重,判處一般死緩又偏輕的重大貪污受賄罪犯,可以決定終身監禁。終身監禁一經作出應無條件執行,不得減刑、假釋。
《刑法修正案(九)》已經增加了相關罪名,司法解釋也對相關定罪處罰標準予以明確,使法律得到更好實施。
司法解釋將賄賂犯罪的財物,由貨幣、物品擴大為以貨幣結算的財產性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會員服務、旅游等。
司法解釋規定的是實體而不是程序問題,故其中僅一處涉及追逃,即將“主動交待行賄事實,對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贓有重要作用的”明確為“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
司法解釋進一步擴大了對腐敗犯罪的經濟處罰力度,對貪污賄賂犯罪規定了遠重于其他犯罪的罰金刑判罰標準,并強化了贓款贓物的追繳,對貪污賄賂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一追到底,不設時限,永不清零。
全國兩會什么時候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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