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我國憲法、選舉法和有關房屋土地管理部門發布的關于業主委員會的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由上一屆業主委員會主持。第一屆業主委員會的選舉要成立籌備組,在房產管理局、小區辦公室和小區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的指導、監督下籌辦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工作。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實行住宅房屋每1單元1票,非住宅房屋每3000平方米1票,不足3000平方米的每1產權證1票;使用人代表每人擁有1票。
第四條 每一投票人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次投票權。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由7人組成,其中設主任1名。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六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候選人必須是熱愛公益事業,道德品質好,責任心強,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產權人或產權人代表、使用人。
第七條 10名以上的產權人或產權人代表、使用人聯名,可以推薦提名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候選人。其中主任候選人的推薦,必須有20名以上的產權人或產權人代表、使用人聯名。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采取公告方式選舉產生,不經公告,選舉無效。公告內容包括投票日期、投票地點、候選人名單和當選名單等。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候選人每人可以提出1名監票人。
第十條 上一屆業主委員會或第一屆業主委員會籌備組應當公告委員會候選人名單,同時應當在投票日期前的1個月內將候選人名單和本辦法送達全體產權人。
第十一條 送達方式采取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直接送達的,由上一屆業主委員會或第一屆業主委員會籌備組兩名工作人員直接送達業主手中,并辦理送達手續;郵寄送達的,須留存掛號存根。
第十二條 投票人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棄權,可以另選其他任何產權人。
第十三條 投票結束后,采取公開驗票方式,在小區辦公室和街道辦事處的監督下開箱驗票,統計投票結果,對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并由監票人在選舉結果統計表上簽字。
第十四條 選舉所投的票數多于小區產權人數和使用人數的無效,等于或少于小區產權人數和使用人數有效。
第十五條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于規定應選人數的作廢,等于或少于應選人數有效。
第十六條 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票數50%以上的,為當選。獲得參加投票的票數50%以上的候選人超過應選名額的,以得票多的當選。
第十七條 獲得參加投票的票數不足50%以上的候選人不足7人的,應當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第一次投票未當選的候選人的得票多少順序確定候選人名單。另行選舉以得票多的當選。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受產權人的監督,產權人和產權人代表和使用人有權罷免業主委員會成員。
第十九條 產權人和產權人代表和使用人20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業主委員會提出罷免建議,并要說明理由。被提名罷免的業主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
第二十條 罷免業主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業主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一條 當選的業主委員會成員在業主委員會主任的主持下,討論通過《關于組建小區業主委員會的申請》。
第二十二條 上屆業主委員會或第一屆業主委員會籌備組持相關的文件到小區所在地的小區辦公室和街道辦事處辦理報批手續。小區辦公室和街道辦事處受理對業主委員會選舉的申訴,并有權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三條 經批準后,上屆業主委員會或第一屆業主委員會籌備組向全體產權人公告業主委員會的當選名單。上屆業主委員會或第一屆業主委員會籌備組的工作職責終止,宣布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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