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不少城市的住宅小區都成立了業主委員會,一旦小區成立了業主委員會的話,就可以依法為小區業主爭取權利。在業主委員會里的委員們,也要時時牢記職責,為小區居民謀取福利。那么,小區業主委員會職責是什么?
一、國物權法規定下列事項必須由業主共同決定:
(1)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3)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4)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5)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7)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二、業主大會召開程序
(1)發布公告。業主大會召開會議前15日,業主委員會或召集人應當將召開會議的內容以書面形式向物業小區內業主公告。物業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所在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區、縣級市國土房管局。
(2)征詢意見。業主委員會或召集人發放征詢意見表或選票,將業主大會議事內容書面征詢物業小區內業主意見。業主自己或者委托代理人填寫征詢意見表或選票,并簽名有效。
(3)回收統計意見。業主委員會或召集人可通過設立投票箱、上門或寄掛號信等形式回收物業小區內業主意見,進行綜合意見或統計票數,進行表決,邀請所在地街道、居委會指導、監督,或請公證處公證。業主委員會或召集人發放和回收征詢意見表和選票可分步驟進行。
(4)通報大會議事決定。業主大會會議應當由業主委員會或召集人作書面記錄并存檔。業主委員會或召集人必須在公告欄通報業主大會議事決定的時間,通報征詢意見和選票結果,接受物業小區內業主的查詢和監督。業主委員會或召集人將業主大會的議事決定自會議結束后3日內以書面形式在物業小區內公告,并將有關材料送所在區、縣級市國土房管局備案。
三、投票規則
(1)產權制。業主自取得物業產權時自然取得投票權。
(2)登記制。業主通過登記才能行使投票權。
業主應主動在指定地點領取投票表格,沒有領取投票表格,業主委員會應派人逐戶派送,送達物業使用人的,視為送達業主本人。投票人必須在投票上填寫業主擁有物業面積或所代表業主投票權并簽名(蓋章)。
四、議事方式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業主大會每年召開1次定期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同時告知所在區、縣級市房管部門、街道、社區居委會。
(一)30%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
(二)20%以上業主提議;
(三)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四)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況。
業主委員會不按要求召開臨時會議的,30%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或20%以上業主可以按程序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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