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章 總 則
一條 昌邑市北苑小區業主委員會,是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業主大會規程》的有關規定成立的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代表全體業主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從全體業主中選舉產生。是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登記,在實施物業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非法人組織。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二條 本業主委員會接受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執行國家及省市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
三條 業主委員會的宗旨是:代表本物業的合法權益,實行業主自治與專業化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保障物業的合理與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的公秩序,創造整潔、優美、舒適、文明的環境。
二章 業主委員會的產生及職責
四條 本業主委員會由本住宅小區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向業主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業主大會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一屆業主委員會,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業主代表組成籌備小組,籌備小組組織推薦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提交一次業主大會實行差額選舉產生。
五條 業主委員會自選舉成立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一)成立業主委員會登記申請書;(二)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三)業主委員會章程。
六條 本業主委員會設委員名,其中主任名,副主任名,由一名副主任兼任執行秘書,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從業主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
七條 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大會的監督下,履行下列職責:(一)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報告小區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二)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三)修訂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四)采用招標或其他方式選聘、續聘或組織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者解除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五)審議物業管理服務費收取標準及使用辦法;(六)審議度管理工作計劃,度費用概預算。;(七)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工作;(八)監督公用建筑、公設施的合理使用,負責物業維修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九)聽取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支持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十)監督業主公約的遵守和物業管理制度的執行;(十一)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三章 業主委員會會議
八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每季度至少舉行一次。有/以上的委員提議或主任、副主任兩人以上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九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的召開應由召集人提前天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委員因事不能參加,可以一次性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包括會議日期、地點和議題,并代其行使表決權。
十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副主任主持,可邀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物業管理企業的人員和非業主使用人代表列席會議。
十一條 會議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其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會半數以上通過有效。
四章 業主委員會委員
十二條 本業主委員會委員從業主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可連選連任。在任期內,委員的撤換、增減,由業主委員會會議通過后,提交業主大會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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