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房屋房產稅的繳納的計算方法
按照《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自用的房產免納房產稅,對于以上單位出租房產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照12%的稅率繳納房產稅。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企業自用房屋房產稅的計算計算公式為:年應納稅額=房產賬面原值×(1-減除比例)×1.2%。
計稅余值是指依照稅法規定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的損耗價值以后的余額。其中:房產原值,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包括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以及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而架設于房屋外水管、下水道、暖氣管、煤氣管的成本不納入房產原值中。財稅[2010]121號進一步明確了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
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實施<企業會計制度>及其相關準則問題解答》的通知(財會[2001]43號)第九條規定:“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前土地使用權價值作為無形資產核算而未轉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的公司,可不作調整,其土地使用權價值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期限平均攤銷。
房產稅的增長,會使得整個房地產系統的稅務結構發生變化,F在房地產的稅收實際上從印花稅、所得稅、土地增值稅、以及各種增值稅,包括以前還有營業稅,已經征收了部分。在征收房地產稅之后,稅務結構就會發生調整,甚至說房地產稅征收以后,對于土地批租收入比如土地收費等也會有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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