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全文
四川房產稅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四川房產稅第二條房產稅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和工礦區內征收。具體征稅范圍,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批準的城鎮近期規劃確定。
四川房產稅第三條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
四川房產稅第四條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房產不在一地的納稅人,按房產的座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房產稅。
四川房產稅第五條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作為計稅依據。沒有房產原值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比照同類結構房產確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的計稅依據。
四川房產稅第六條房產稅的稅率,以房產余值為計稅依據的,稅率為1.2%;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稅率為12%。
四川房產稅第七條納稅人自建的房屋,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納稅人在建成或辦理驗收手續之前已使用的房屋,從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四川房產稅第八條房產稅按年征收,由納稅人于當年五月、十一月兩次繳納。納稅數額較小的,可于當年五月一次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確定。
四川房產稅第九條下列房產免予繳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武裝部隊自用的公務用房和生活用房;
(二)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公務用房和生活用房;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的非生產經營性房產;
(四)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
(五)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六)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四川房產稅第十條對嚴重毀損的房屋和危險房屋,經有關部門鑒定或批準,從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免征房產稅。
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經納稅人申請,納稅人所在地稅務機關核實,在大修停用期間可免征房產稅。
第十一條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經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可以定期減征或免征。因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減征或免征的,由省稅務主管機關審批。
第十二條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市區)和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產的建制鎮(鎮、區),不含市所屬的鄉和建制鎮所屬的村。
本實施細則所稱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設置鎮建制的條件,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由縣級人民政府報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確定。
第十四條本實施細則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四川省稅務局解釋。
第十五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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