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化我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制度,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根據國家人事部頒發的《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國人部發〔2006〕70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及《〈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國人部發〔2006〕87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實施范圍與對象
(一)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我省各級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包括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部分由財政支持以及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列入本實施意見的管理范圍。
(二)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或由事業單位已經轉制為企業的單位,不列入本實施意見的管理范圍。
(三)事業單位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包括管理人員(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以及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會團體使用事業編制的工作人員,都要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崗位設置管理中涉及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崗位類別設置
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根據事業單位的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工作性質、編制總額和人員結構特點等因素綜合確定我省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結構比例,具體控制標準如下:
(一)主要以專業技術提供社會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專業技術崗位占主體,一般不低于單位崗位總量的70%。
(二)主要承擔社會事務管理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保證管理崗位占主體,一般應占單位崗位總量的50%以上。
(三)主要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后勤保障、服務等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工勤技能崗位占主體,一般應占單位崗位總量的50%以上。
(四)事業單位除主體崗位之外的其他兩類崗位,應該保持相對合理的結構比例。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占崗位總量的比例,應控制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事業單位人員結構比例標準范圍內。
(五)鼓勵事業單位后勤服務社會化,逐步擴大社會化服務的覆蓋面。已經實現社會化服務的一般性勞務工作,不再設置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
三、崗位等級設置
(一)管理崗位等級設置
1.我省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分為8個等級,即三至十級職員崗位,依次分別對應現行的廳級正職、廳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
2.管理崗位的最高等級根據現行的單位規格,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和權限確定。
3.事業單位各等級管理崗位的職員數總量,根據事業單位的規格、規模和隸屬關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和權限確定。
省、設區的市及縣(市、區)直屬事業單位領導及中層領導崗位數量(包括正、副職)按照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領導職數執行,中層以下(不含中層)各等級管理崗位的職員數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確定。
省、設區的市及縣(市、區)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領導崗位數量(包括正、副職)按照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領導職數執行,中層及其以下各等級管理崗位的職員數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研究確定,事業單位按規定由機構編制部門核定中層領導崗位數的,按照核定數執行。
(二)專業技術崗位等級設置
1.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個等級,包括高級崗位、中級崗位和初級崗位。高級崗位分7個等級,即一至七級,其中正高級崗位一至四級,副高級崗位五至七級;中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八至十級;初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十一至十三級,其中十三級是員級崗位。
2.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不區分正副高的,暫按現行專業技術職務有關規定執行,待國家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相關政策出臺后,按新辦法實施。
3.專業技術一級崗位是國家專設的特級崗位,其設置要求、任職條件、程序規定、總量控制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以及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根據地區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水平和行業特點,以及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系和專業技術水平,實行不同的結構比例控制。
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全省總體控制目標為1:3:6。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全省總體控制目標:二級、三級、四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1:3:6,五級、六級、七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2:4:4,八級、九級、十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3:4:3,十一級、十二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5:5。
我省省級、設區的市級、縣(市、區)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以及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具體控制目標,詳見附件一。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高級崗位中,正、副高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參照《福建省市(地)、縣(市、區)所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暫行規定》(閩人發〔2000〕80號)執行,對于高層次人才比較密集的單位,正、副高比例可適當放寬,但最高不得突破3.5:6.5。
5.各設區的市、縣(市、區)要根據國家行業指導意見和本實施意見制定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以及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之間結構比例總體控制目標,結合實際情況,按照優化結構、合理配置的要求,確定本地區不同行業事業單位崗位及崗位等級的具體結構比例。
省直各部門(單位)根據國家行業指導意見和本實施意見制定的結構比例總體控制目標,以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專業技術水平和人員結構現狀,按照各類事業單位高、中級崗位比例不超出《福建省省直分類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控制標準》(附件二)的原則,確定本部門(單位)所屬事業單位各等級專業技術崗位數量。
各級人事部門及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嚴格控制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和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總量,事業單位要嚴格執行核準的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
(三)工勤技能崗位等級設置
1.事業單位設置一至五級工勤技能崗位,依次分別對應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
2.工勤技能一級、二級崗位主要應在技能水平要求較高的領域設置。
3.工勤技能崗位結構比例,一級、二級、三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全省總體控制目標為25%左右,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全省總體控制目標為5%左右。各設區的市、省直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情況,根據本實施意見,提出本地區、本部門事業單位工勤技能崗位不同等級之間結構比例控制的具體標準和方法,報省人事廳核準。
(四)特設崗位設置
1.特設崗位是事業單位根據事業發展聘用急需的高層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經批準設置的工作崗位,是事業單位中的非常設崗位。特設崗位的等級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特設崗位不受事業單位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務后,按照管理權限予以核銷。
2.特設崗位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四、崗位基本條件
(一)各類崗位的基本條件
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的基本條件,主要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確定。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1.遵守憲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崗位所需的專業、能力或技能條件;
4.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二)管理崗位基本條件
1.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級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埔陨衔幕潭龋募壱陨下殕T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各等級職員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1)三級、五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四級、六級職員崗位上工作兩年以上;
(2)四級、六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五級、七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級、八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八級、九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取得博士學位應屆畢業生,具備七級職員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取得碩士學位的應屆畢業生,具備八級職員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大學本科應屆畢業生,具備九級職員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大學?茟獙卯厴I生和中專應屆畢業生,具備十級職員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從十級職員崗位競聘到九級職員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專業技術崗位基本條件
1.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按照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有關規定執行。
2.實行職業資格準入控制的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條件,應包括準入控制的要求。
3.專業技術二級崗位的任職條件,除了符合各類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
(2)省內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領域或行業做出重大貢獻的學術技術領軍人物;
(3)其他為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省內同行公認的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
4.各設區的市、各主管部門以及事業單位在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基本條件基礎上,根據行業指導意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本部門以及本單位的具體條件。
5.事業單位按照國家的《試行辦法》、《實施意見》、行業指導意見、本實施意見及本單位的事業發展需要,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專業技術水平要求等綜合因素,擬定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的具體條件,報主管部門審定。
(四)工勤技能崗位基本條件
工勤技能崗位基本任職條件:
1.一級、二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并分別通過高級技師、技師技術等級考評;
2.三級、四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并分別通過高級工、中級工技術等級考核;
3.學徒(培訓生)學習期滿和工人見習、試用期滿,通過初級工技術等級考核后,可確定為五級工勤技能崗位。
五、崗位設置權限
(一)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審核權限
1.省政府所屬事業單位及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人事廳核準。
2.設區的市政府所屬事業單位及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所在設區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
3.縣(市、區)政府所屬事業單位及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同意,縣(市、區)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后,報所在設區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
4.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屬機構,負責制定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省人事廳核準后,由該直屬機構組織實施。
5.專業技術二級崗位設置,由設區的市及以上事業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同意,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報設區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或省人事廳核準。其中,市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二級崗位設置的總量,由設區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匯總報省人事廳核準;縣(市、區)及以下事業單位原則上不設置專業技術二級崗位,確因工作需要設置的,由縣(市、區)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經設區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后報省人事廳核準。二級崗位聘用后,將聘用人員名單報省人事廳備案。
(二)事業單位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應保持相對穩定。單位確需變更崗位設置方案的,須按規定程序向原核準部門申請辦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崗位設置方案可以申請變更:
1.事業單位出現分立、合并,須對本單位的崗位進行重新設置的;
2.根據機構編制部門的正式文件,增減機構編制的;
3.按照業務發展和實際情況,為完成工作任務確需變更崗位設置的。
六、實施步驟與方法
(一)崗位設置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事業單位應在崗位調查的基礎上,根據崗位設置的政策規定,結合本單位的職責任務、工作性質和人員構成特點,制定崗位設置方案,填寫《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審核表》(附件三)、《福建省事業單位附設崗位設置審核表》(附件四);
2.按程序報主管部門審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
3.在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限額內,制定崗位設置實施方案;
4.廣泛聽取職工對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的意見;
5.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由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通過;
6.組織實施。
(二)崗位聘用
1.事業單位根據國家人事部《試行辦法》、《實施意見》、行業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國家人事部《關于印發〈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問題的解釋〉的通知》(國人部發〔2003〕61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事廳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02〕162號)和本實施意見,以及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按照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則,確定具體工作崗位,明確崗位等級,聘用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已經實行聘用制度,簽訂聘用合同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上述有關文件精神和本實施意見的要求,按照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對本單位現有人員確定不同等級的崗位,并變更聘用合同的相應內容。
2.事業單位應在崗位有空缺的條件下,嚴格按照公開招聘、競聘上崗的有關規定,按照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按照不低于國家規定的基本條件的要求擇優聘用人員。對崗位急需且確有真才實學、工作業績突出的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破格聘用。
3.事業單位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因行業特點確需兼任的,必須有具體的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承擔相應崗位所要求的職責任務,并按人事管理權限審批。
4.崗位聘用基本程序:
(1)公布崗位設置實施方案;
(2)應聘人員申請應聘;
(3)聘用工作組織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初審;
(4)聘用工作組織對通過初審的應聘人員進行競聘上崗或考核,根據結果擇優提出擬聘人員名單;
(5)聘用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決定受聘人員;
(6)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三)開展認定工作
事業單位完成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工作后,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完成崗位設置、組織崗位聘用并簽訂聘用合同的情況進行認定,組織審核驗收。
1.開展認定工作時,事業單位須提交下述材料:
(1)崗位設置實施方案(包括基本原則、崗位類別、崗位名稱、崗位等級、崗位結構比例、崗位聘用等主要內容);
(2)經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核準的《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審核表》(附件三)、《福建省事業單位附設崗位設置審核表》(附件四);
(3)《福建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首次聘用核準表》(附件五)。
2.省直屬事業單位報省人事廳審核認定,省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省人事廳認定;設區的市直屬事業單位報設區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認定,設區的市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設區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認定;縣(市、區)直屬事業單位報設縣(市、區)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認定,并報設區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備案;縣(市、區)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縣(市、區)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認定,并報設區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備案。
(四)崗位工資確定
按規定程序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認定,符合政策規定、完成規范的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事業單位,憑本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定的《福建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首次聘用核準表》,根據所聘崗位確定崗位工資待遇。
七、組織領導
(一)福建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事業單位實施人員聘用制度和崗位設置管理制度工作。
(二)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作為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綜合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根據國家的《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實施意見的要求,加強政策指導、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密切配合,積極穩妥地推進實施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核準的各類崗位結構比例,做好崗位設置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
(三)各地、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意見。設區的市的實施意見報省人事廳備案,縣(市、區)的實施意見報設區的市人事局核準。各級、各部門要周密部署,精心組織,注意調查研究,對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報告,認真解決,妥善處理。
(四)事業單位要按照崗位設置管理的有關規定,自主設置本單位的各類具體等級崗位及其聘用條件。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落實單位用人自主權,確保事業單位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聘用人員。
(五)各地、各部門和事業單位在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工作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堅持走群眾路線,切實保障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要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導事業單位廣大職工積極參與這項改革,保證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制度順利實施。
八、嚴明紀律
(一)各地、各部門和事業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及我省有關政策規定,堅持原則,對在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工作中違反規定濫用職權、打擊報復、以權謀私的,要追究相應責任。對不按國家的《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實施意見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事業單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不予確認崗位等級、不予兌現工資、不予核撥經費。
(二)各地、各部門和事業單位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在實施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期間,不得違反規定突破現有的職務數額,不得突擊聘用人員,不得突擊聘用職務。
違反本實施意見,情節較重的,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等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九、其他事項
(一)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應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使事業單位現有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嚴格按照現聘職務或崗位進入相應等級的崗位。
(二)事業單位首次進行崗位設置,崗位結構比例不得突破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原按照《福建省關于企事業單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經;ぷ魅舾蓡栴}的暫行規定》(閩職改字〔1993〕18號)經批準的專項聘任指標,不再實行單列,與正常聘任職數合并計算本單位的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已經超過核準的崗位結構比例的單位,應通過自然減員、調出、低聘或解聘等辦法,逐步達到規定的結構比例;尚未達到核準的結構比例的,要嚴格控制崗位聘用數量,根據事業發展要求和加強隊伍建設等實際情況,逐年逐步聘用充實。
自本實施意見印發之日起,我省不再下達專業技術人員專項聘任指標。符合省委、省政府《關于引進高層次人才和青年專業人才的若干規定》(閩委發〔2000〕10號)要求,按照我省年度緊缺急需人才引進目錄從海外、省外引進的人才,用人單位應先從核準的崗位數中聘用,超出核準數的,可按規定的程序申報特設崗位。
(三)事業單位有行業崗位設置指導意見的,按照《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行業指導意見,做好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能夠參照行業崗位設置指導意見的,需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同意,參照執行;其他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會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按照《試行辦法》、《實施意見》,提出具體的指導意見。
各地、各部門對所屬規模小、人數少且較分散的事業單位,其崗位結構比例可以在一定范圍內實行集中調控、集中管理。
(四)根據中組部、人事部《關于做好黨群系統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85號)精神,我省黨群系統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參照本實施意見執行,各級組織部門要與人事部門共同做好政策指導、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工作。
(五)本省以往制定的有關規定凡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意見為準。
(六)本實施意見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