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黨委,省直屬各單位黨委(黨組):
《浙江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委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進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完善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機制,建設一支符合好干部標準、具有鐵一般信仰、鐵一般信念、鐵一般紀律、鐵一般擔當的高素質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隊伍,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及《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等黨內法規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設區市及以下黨委和政府直屬以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設區市及以下人大常委會、政協、紀委(監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群眾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
省委和省政府直屬以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協、省紀委(省監委)、省法院、省檢察院、省級群眾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管理,依據《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以及中央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管理辦法,并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不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管理,應當體現事業單位公益性、服務性、專業性、技術性等特點,遵循領導人員成長規律,激發事業單位活力,推動公益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第四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管理,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原則;
(二)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
(三)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原則;
(四)分級分類管理原則;
(五)依法依規辦事原則。
第五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職責,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任職條件和資格
第六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好,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和“四個自信”,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忠實履行公共服務的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
(二)有較強的組織領導和管理能力,公共服務意識和改革創新意識較強。有相關的專業素質或者從業經歷,熟悉有關政策法規和行業發展情況,有勝任本職工作的文化水平和業務能力。工作實績突出,業界聲譽好,群眾認可度高;
(三)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熱愛公益事業,與時俱進,求真務實,認真調查研究。堅持原則,敢抓敢管,依法辦事,以身作則。密切聯系群眾,堅持黨的群眾路線;
(四)堅持民主集中制,有全局觀念,注重溝通協調,善于團結同志;
(五)堅持廉潔從政、廉潔用權、廉潔修身、廉潔齊家,帶頭踐行,自覺培養高尚道德情操,淡泊名利,甘于奉獻。
正職領導人員,應當具有駕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帶隊伍,民主作風好,自我要求嚴。擔任黨組織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比較豐富的黨務工作經驗,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擔任行政領導職務的,應當善于把握發展方向,具有較強的行政管理能力,有寬廣的學術視野和較高的專業水平。
第七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擔任四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歷;提任八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四年以上工作經歷;
(三)從管理崗位領導職務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具有副職崗位兩年以上任職經歷;從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具有下級正職崗位三年以上任職經歷;
(四)應當經過相關任職資格培訓或職業化培訓,達到有關規定要求;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符合黨內法規、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要求。
第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直接提任領導人員的,其任職資格除應當符合第七條(一)(二)(四)(五)(六)項規定,并且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崗位)任職經歷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經歷外,還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擔任四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人員的,應當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崗位)或者五年以上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崗位)任職經歷;
(二)擔任五級管理崗位領導人員的,應當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崗位)或者兩年以上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崗位)任職經歷;
(三)擔任六級管理崗位領導人員的,應當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崗位)或者五年以上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崗位)任職經歷;
(四)擔任七級管理崗位領導人員的,應當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崗位)或者三年以上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崗位)任職經歷;
(五)擔任八級管理崗位領導人員的,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崗位)或者三年以上初級專業技術職務(崗位)任職經歷。
在符合上述基本資格的前提下,黨委(黨組)可以根據事業單位性質、規模、人員構成等,相應提高專業技術崗位任職經歷要求。中央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具體管理辦法已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從專業技術崗位到管理崗位擔任領導職務正職或者擔任四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必須從嚴掌握。
第九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逐級提拔。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適當放寬任職資格。
特別優秀是指:在關鍵時刻或者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承擔急難險重任務中經受住考驗、表現突出、作出重大貢獻;在條件艱苦、環境復雜、基礎差的地區或者單位工作實績突出;在本職崗位上盡職盡責,工作實績特別顯著,受到省部級以上表彰或獎勵。
工作特殊需要是指:領導班子結構需要或者領導職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性較強的崗位或者重要專項工作急需的;相對艱苦偏遠的山區縣、海島縣等急需引進的。
放寬任職資格必須從嚴掌握。不得突破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基本條件。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放寬任職資格提拔。任職年限不得連續放寬。不得越兩級提拔。對放寬任職資格的,黨委(黨組)在作出任職(聘任)決定前,應當事先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同意。
第三章 選拔任用
第十條 選拔任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充分發揮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的領導和把關作用,樹立正確選人用人導向,嚴格資格條件和程序要求,精準科學選人用人,注重優化領導班子結構,形成年齡、經歷、專長等方面的合理配備,增強班子整體功能。注意拓寬視野,打破身份等限制,吸引優秀人才。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配備,必須嚴格按照核定或者批準的領導職數和崗位設置方案進行。
第十一條 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根據事業單位不同領導體制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提出啟動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意見,在綜合研判、充分醞釀的基礎上形成工作方案,并按照有關程序和要求認真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選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根據行業特點和崗位要求,可以采取組織選拔、競爭(聘)上崗、公開選拔(聘)等方式進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關機構遴選等方式進行。
委托相關機構遴選領導人員的,一般應當是崗位資格條件要求較高,本地區、本系統沒有合適人選,且前期遴選環節適合通過委托遴選機構在國內外進行遴選的。具體工作由組織(人事)部門在嚴格審核相關機構資格條件的前提下,提出委托相關機構進行遴選的意見,報經本級黨委(黨組)同意,并將遴選方案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批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確定考察對象,應當綜合考慮工作需要、人選德才條件、一貫表現、人崗相適和征求意見等情況,充分醞釀,防止簡單以票、以分或者以學歷、職稱、榮譽等取人偏向。
政治不合格、紀律規矩意識不強,群眾公認度不高,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以及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不得作為考察對象。
第十四條 對事業單位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選拔任用條件,結合行業特點和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疾熘校瑘猿謾n案“凡提必審”、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凡提必核”、紀檢監察機關意見“凡提必聽”、有關信訪舉報“凡提必查”。
第十五條 充分運用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綜合分析研判成果,綜合分析人選的考察考核、一貫表現和人崗相適等情況,實事求是、客觀準確地作出評價,既重管理能力、專業水平和工作實績,更重政治品質、道德品行和擔當精神,把好政治關、品行關、作風關、廉潔關,防止“帶病提拔”。
第十六條 任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區別不同情況實行選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對行政領導人員,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對已實行法人治理結構建設工作的事業單位管理崗位領導職務,應按照事業單位相關規定實行聘任制。
實行聘任制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聘任,聘任關系通過聘任通知、聘任書、聘任合同等形式確定,所聘職務及相關待遇在聘期內有效。
對實行聘任制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因工作需要繼續聘任的,或者因工作需要等原因組織決定提前解除聘任職務的,或者因個人原因提出辭去聘任職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提任三級以下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從發布公示通告的第二個工作日起算。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第十八條 提任非選舉產生的三級以下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度。試用期一般為一年。
試用期滿后,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或者解除聘任關系。
第十九條 選拔任用工作具體程序和要求,參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事業單位實際確定。
第二十條 認真執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紀實辦法,加強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全程監督,嚴肅查處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
(一)大力整治超職數配備、超機構規格提拔領導人員、超審批權限設置機構,或者違反規定擅自設置職務名稱、提高領導人員職級待遇。
(二)嚴肅糾正領導人員違規在企業和社團兼職問題,領導人員在企業和社團兼職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三)嚴格規范干部人事檔案管理,堅決防止和糾正干部人事檔案造假問題。
(四)從嚴查處用人標準把握不嚴,違反規定程序,搞團團伙伙、拉票、跑官要官、說情打招呼、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標責任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制。
每個任期一般為三至五年,在同一崗位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任職年限。
領導人員的任期一般應當與領導班子任期相一致。實行聘任制的領導人員,聘期一般應當與領導班子任期相銜接。黨組織領導人員的任期,按照黨內有關規定執行。領導人員在任期內應當保持相對穩定,一般應當任滿一個任期。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
領導班子的任期目標主要包括政治責任、事業發展、服務成效、管理創新、安全穩定、人才培養、廉潔從業、黨的建設等方面,具體內容可以根據單位實際確定。領導人員的任期目標,應當在領導班子任期目標基礎上進行細化分解,結合崗位職責和分管工作制定。
任期目標內容的設定,應當體現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事業單位特點,符合事業單位實際,注重打基礎、利長遠、求實效。
第二十三條 任期目標由事業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一般應在領導班子新任期開始后半年內提出。
任期目標應當按照年度進行分解細化,形成可對照、可檢查的具體內容。領導班子和正職領導人員的任期目標應當報經主管機關批準或者備案,并通過適當形式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制定任期目標時,應當充分聽取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注意體現服務對象的意見。
第五章 考核評價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符合科學發展要求和不同行業特點的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制度,充分發揮考核評價的激勵和鞭策作用,推動領導人員形成正確業績觀,敢于擔當、真抓實干、積極作為。
第二十五條 對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實行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平時考核可根據事業單位實際,結合民主生活會、談心談話、專項考察等進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一般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第二十六條 考核評價應當以任期目標為依據,以日常管理為基礎,注重工作實績和社會效益,注意與事業單位目標管理、績效評價等工作相銜接。
堅持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同步考核,實行抓黨建述職評議考核制度,可以與年度考核等結合進行。
第二十七條 積極推進分類考核,根據事業單位不同類別、層級等實際,科學合理確定考核評價內容。
對領導班子的考核,以任期目標(年度重點工作)完成情況為重點,全面考核領導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設、領導水平、工作實績、完成重點任務、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的實際成效;對領導人員的考核,以個人任期目標(年度重點工作)完成情況、個人作用發揮程度為重點,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績、廉,突出對政治素質、擔當精神、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以及廉潔自律等方面情況的考核。
既擔任行政管理崗位職務又擔任專業技術崗位職務的“雙肩挑”人員,同時考核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業績。
第二十八條 考核評價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注意改進方法,簡化程序,提高考核評價工作質量和效率。
考核時,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應當在一定范圍內述責述廉,并接受民主測評(評議)。
第二十九條 綜合分析研判考核情況,充分運用平時考核、專項考核、巡視、審計、群眾滿意度調查、行風評議、第三方評價等考核評價成果,全面、客觀、公正地作出評價,形成考核評價意見,確定考核評價等次。
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次,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領導人員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次,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三十條 考核評價結果以適當方式向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反饋,并作為加強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培養教育、管理監督、激勵約束的重要依據。
對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等次為較差、連續兩個年度考核評價等次為一般或者任期考核等次為一般以下,且主要負責人確有責任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談話,必要時也可以進行組織調整。
對領導人員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等次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應當視情進行誡勉談話、組織調整、免職(解聘)。
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應當根據考核機關反饋的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結果,結合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認真總結經驗,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提出整改措施。
第六章 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
第三十一條 建立與事業單位特點相適應的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機制,拓寬職業發展空間,增強政治使命感、職業榮譽感和社會責任感。
第三十二條 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培養教育制度,加強政治引領和能力培養,強化崗位培訓,注重實踐鍛煉,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管理工作能力。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教育培訓納入干部教育培訓總體規劃。利用黨校、行政學院、高校和網絡學院以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重點加強理想信念、黨性修養、政治理論、政策法規、道德品行、領導素質等方面教育培訓,有針對性地開展履行崗位職責所必備的知識和技能培訓,幫助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專業素養和實際工作能力。
有計劃地開展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實踐鍛煉和多崗位歷練,推動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中拓寬視野、增長才干。選派有發展潛力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參加對口支援、服務國家戰略舉措、參與重點工程和重大項目建設、到地方和部門領導班子掛職。從專業技術崗位直接選拔到管理崗位擔任領導職務的,可提前安排到相關管理崗位掛職或任職鍛煉,培養和提高管理能力、組織協調能力、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增強崗位適應性。
第三十三條 著力加強領導班子思想政治建設,健全落實民主集中制各項制度,嚴格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不斷提高領導班子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重視領導班子成員的知識結構、領導經驗、工作經歷和性格氣質互補,實現優化組合,不斷增強整體功能。提升領導班子專業化能力,領導班子專業結構應當與本單位職能性質相適應。加強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后備人才隊伍建設,注意培養選拔年輕干部、女干部、黨外干部和少數民族干部。
第三十四條 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交流輪崗制度,積極推進事業單位之間和事業單位內部交流輪崗,統籌推進事業單位與黨政機關和國有企業之間領導人員的交流。注意選拔事業單位優秀領導人員進入黨政領導班子。
(一)注意選拔黨政領導班子建設需要、專業急需緊缺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到黨政機關任職,在黨政機關任職的時間和在事業單位任相當職務的時間可累計計算。
(二)注意選調能力素質較好、發展潛力較大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作為鄉鎮領導班子換屆人選,通過選任制的方式推進交流。
(三)對工作特殊需要的,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可適當放寬調任條件。
(四)鼓勵支持類型相近、專業對口的事業單位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之間的交流。
第三十五條 任期結束后未達到退休年齡界限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本人具有一定的專業素質且愿意繼續從事專業工作的,所在單位積極提供便利條件,鼓勵和支持其后續職業發展;其他退出領導崗位人員,根據本人實際和工作需要,作出適當安排,并按重新安排后的職務職級享受相應待遇。
第三十六條 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根據事業單位類別,結合考核情況合理確定領導人員的績效工資水平,使其收入與履職情況和單位長遠發展相聯系,與本單位職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關系,使同崗位領導班子成員收入保持合適水平。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在本職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在處理突發事件和承擔專項重要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章 監督約束
第三十八條 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履行對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監督責任,突出對主要領導人員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監督的重點內容是: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依法依規辦事,樹立紀律意識和規矩意識,執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職責,行風建設,選人用人,國有資產管理,收入分配,職業操守,廉潔自律等情況。
第四十條 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內部民主決策和監督約束機制。凡涉及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和事關職工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工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
第四十一條 加強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日常了解和管理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頭,防止“小毛病”演化成大問題。
發揮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審計監督和輿論監督等作用,綜合運用考察考核、述責述廉、民主生活會、巡視、提醒、函詢、誡勉等措施,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進行監督。
嚴格實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報告兩評議”、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經濟責任審計、問責和任職回避等制度。
第四十二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有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人事紀律、工作紀律、財經紀律、廉潔從業紀律的,以及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等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八章 退出
第四十三條 推進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能上能下,始終保持隊伍的生機與活力。
(一)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程序辦理免職(解聘)或退休手續。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的,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的,一般應當免職。
(三)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受到責任追究或因違紀違法應當免職(解聘)的,按照規定程序及時予以免職(解聘)。
(四)對思想政治素質不過硬、不作為情節較重、群眾不滿意不認可、德行表現較差以及有其他不適宜擔任現職管理崗位情形的,應當采取責令辭職、免職(解聘)、調整崗位等方式予以調整。
(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的,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在重要崗位的應根據實際及時作出調整。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職的。
第四十四條 實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辭職制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辭職程序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退休,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以及中央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管理辦法,制定我省本行業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具體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