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那么湖北失業保險領取標準有哪些規定,湖北失業保險領取條件有哪些呢?本文為你介紹關于湖北失業保險的相關信息。
【領取條件】
辦理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繳費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備注: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領取流程】
辦理材料
1、本人身份證及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張
3、已辦理失業登記的《失業證》
4、原工作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或勞動爭議裁決的證明材料
5、本人銀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復印件)
辦理流程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名單自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轄區社保經辦機構備案,并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參加失業保險等有關材料。
2、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本人身份證、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到轄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
3、社保經辦機構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將審核結果告知失業人員本人。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條件的,發給《失業保險金發放開戶通知單》;對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應說明原因。
【領多少錢】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提高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的通知》(鄂人社發【2018】8號)文件精神,進一步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失業金標準上調:根據《湖北省失業保險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235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鄂政發[2017]44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務部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71號),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從從2017年11月1日起,將全省失業保險金標準從最低工資標準的70%提高至85%,全省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分區域提高到1488元/月、1275元/月、1173元/月、1063元/月。各檔標準使用區域范圍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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