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為大家搜集的一篇“沈陽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有關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從失業人員失業之日起3日內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失業人員戶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從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到失業人員戶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應當按月發放。失業人員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其中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的,可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從第5年開始,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及其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失業人員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按重新就業后的繳費時間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第十八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定比例確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70%發放,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發放。
失業保險金必須高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十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憑醫療費票據,可以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每人每月不超過本人月領取失業保險金10%的醫療補助金。到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醫院住院治療的,經發放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可給予不超過醫療費60%的醫療補助金。失業人員每年領取的醫療補助金最多不超過本人年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4倍。
女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一次性發給醫療補助金,醫療補助金不低于本人年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50%。
第二十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按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待遇規定,對其家屬一次性發放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第二十一條
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按照上年度征繳失業保險基金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具體提取比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有關部門批準的培訓機構組織的培訓,所需費用比照同類專業培訓費標準,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予以職業培訓補貼。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免費享受職業介紹機構提供的求職登記、職業咨詢、職業介紹等項服務。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認為失業人員提供免費服務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職業介紹機構予以補貼。職業介紹機構推薦失業人員再就業并依法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按省規定的標準對職業介紹機構予以補貼。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用人單位已為其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生活補助。月生活補助的標準等同用人單位為其年繳納失業保險費標準;補助金領取期限為連續工作每滿1年且用人單位累計繳費滿1年的,補助1個月,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
第二十四條
職工個人或用人單位成建制跨市轉移,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遷。
失業人員跨市轉移的,遷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其應享受的保險金轉入遷入地,由遷入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繼續發放。
第二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名單,經民政部門審核后,按規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六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其檔案及相關的材料由戶口所在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管理。管理辦法和所需費用由省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各級工會組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有權對繳納失業保險費和發放失業保險金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撥付。
第二十九條
違反國家和省失業保險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實施行政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27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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