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沈陽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了,具具體調整多少呢?趕緊和小編一起來了解下最新消息吧。
從本月開始,沈陽市累計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以上的失業人員,開始上調失業保險金標準。
昨日,沈陽市政府辦公廳對外發布“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沈陽市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沈政發〔2016〕4號),根據《遼寧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市政府決定對沈陽市現行失業保險金標準進行調整。自2月1日起施行。
其中,和平區、沈河區、鐵西區、皇姑區、大東區、渾南區、于洪區、沈北新區、蘇家屯區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足10年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由每月910元調整到1071元;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由每月1040元調整到1224元。
新民市、遼中縣、法庫縣、康平縣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足10年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由每月735元調整到861元;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由每月840元調整到984元。
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沈陽市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根據《遼寧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市政府決定對我市現行失業保險金標準進行調整,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和平區、沈河區、鐵西區、皇姑區、大東區、渾南區、于洪區、沈北新區、蘇家屯區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足10年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由每月910元調整到1071元;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由每月1040元調整到1224元。
二、新民市、遼中縣、法庫縣、康平縣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足10年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由每月735元調整到861元;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由每月840元調整到984元。本通知自2月1日起施行。
沈陽市人民政府
2月1日
遼寧省失業保險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本條例中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統稱為用人單位。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規定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第四條
失業保險費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征繳。
第五條
失業保險工作應當與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工作緊密結合。失業人員再就業納入就業工作統一管理。
第六條
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七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八條
破產企業應當優先從資產變現收益中清償欠繳的失業保險費。
企業經營權或者所有權變更,應當清償欠繳的失業保險費。未清償的,由取得經營權或者所有權的一方負責。
第九條
省政府建立失業保險調劑金(以下簡稱調劑金)。調劑金以各市依法應當征收的失業保險費為基數,按4%的比例籌集,由各市按月上繳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調劑金專戶。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將上繳的調劑金轉入省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的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不按規定上繳失業保險調劑金的,省財政部門可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意見,從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中直接劃撥。
第十條
省調劑金用于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和就業困難地區的補助。市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和就業困難需要補助時,由失業保險調劑金調劑和地方財政補貼。
使用省調劑金,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省失業保險調劑金的使用按照失業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執行。
第十一條
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五)國務院規定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省政府報國務院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二條
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存入銀行和按照國家規定購買國債的失業保險基金,分別按照城鄉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國債利息計息。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并入失業保險基金。
失業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
第十三條
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由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復核、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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