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據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四部門聯合出臺的《關于做好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工作的通知》(渝人社發〔2015〕45號)
二、實施范圍
對采取多種措施穩定就業崗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企業,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崗補貼。補貼政策主要適用以下企業:
(一)實施兼并重組企業。指按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和市政府《關于推動企業兼并重組的意見》(渝府發〔2012〕118號)等相關規定,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發生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并使企業經營管理控制權發生轉移,包括實施兼并、收購、合并、分立、債務重組等經濟行為的企業。
(二)化解產能嚴重過剩企業。指按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和市政府《關于化解產能過剩矛盾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14〕3號)等相關規定,對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船舶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淘汰過剩產能的企業。
(三)淘汰落后產能企業。指按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7號)等規定,對電力、煤炭、鋼鐵、水泥、有色金屬、焦炭、造紙、制革、印染等行業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
(四)經國務院、市政府批準的其他行業、企業。
三、基本條件
企業申請穩崗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及我市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和環保政策;
(二)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上年度失業保險費;
(三)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重慶市城鎮登記失業率;
(四)企業財務制度健全,管理運行規范。
四、補貼標準
對符合上述政策范圍和基本條件的企業,穩崗補貼額度為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
五、申報時間
每年5月30日前申報上年度穩崗補貼,每年6月30日前完成當年穩崗補貼工作。
六、申報程序
(一)認定與申請。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向行業主管部門申請類型認定。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進行類型認定,并出具《企業類型認定證明》。企業持證明向參保地所在區縣(自治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同時提交《重慶市穩定就業崗位補貼申報審核表》。
(二)受理與審核。區縣(自治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受理意見,并提交同級人力社保部門審核。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部門將審核結果(包括企業名單和補貼金額等信息),在人力社保部門門戶網站進行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送同級財政部門復核。
(三)復核與撥付。經復核無異議的,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企業在銀行開設的賬戶。符合條件的企業,每年可申請一次穩崗補貼。
各區縣(自治縣)在上年度重慶市城鎮登記失業率公布后參照執行。
七、資金使用
實施穩崗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補貼資金主要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及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支出。
八、執行時間
穩崗補貼政策自1月1日起實施,按國家規定執行到2020年底。符合條件的,可在提出申請并享受穩崗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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