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市勞動就業服務局獲悉,從今年1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失業金發放標準也隨之上調。1月份我市已經按照新的標準發放失業金。
失業金1月1日起上調
據了解,按照《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精神,依據《遼寧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八條“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定比例確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個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70%發放;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發放”的規定,決定調整我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
鐵東區、鐵西區、千山區、立山區、鞍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鞍山經濟開發區、千山風景名勝區失業金發放標準,由原來每人每月840元和735元兩檔,分別提高到每人每月1056元和924元;海城市、臺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失業金發放標準,由原來每人每月720元和630元兩檔,分別提高到每人每月960元和840元。調整后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從1月1日起執行。
領取失業金需要啥條件
據了解,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從失業人員失業之日起3日內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失業人員戶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從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到失業人員戶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失業保險金應當按月發放。失業人員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據了解,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其中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的,可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從第5年開始,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及以上的,領取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可享不少待遇
辦理失業手續的人員可以享受到不少的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自愿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人員本人無需繳納任何費用;
●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經辦機構審核后,可申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在職職工的規定,對其家屬一次性發放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免費參加有關部門批準的培訓機構組織的職業技能培訓;
●可免費接受職業介紹機構提供的求職登記、職業咨詢、職業介紹等服務;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享受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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