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保障失業人員各項失業保險待遇的落實,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陜西省<失業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及《陜西省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參加失業保險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職工和國家機關的勞動合同制職工失業后(以下統稱失業人員),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審核確認領取資格,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及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標準,負責發放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四條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和職工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由于下列原因之一中斷就業后及時辦理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或除名的;
(四)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五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及時向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面告知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名單、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有關文件、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失業人員檔案等有關資料,在與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第六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自接到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提供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之日起15日內,對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金資格進行調查、審核,并將認定結果書面通知所在單位,由單位通知失業人員本人。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人員,自確認后的次月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第七條失業人員應在單位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失業保險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同時出示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三)《咸陽市失業保險金申領卡》;
第八條由于單位過失致使失業人員無法辦理失業登記的,其失業保險待遇,由單位按照當地正在執行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和本人應享受的期限予以支付。
第九條失業保險金實行按月發放,失業人員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失業保險金單證,每月15日以后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積極求職,接受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如實說明接受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情況,并于每月5日―10日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簽到。
第十條失業保險金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本人所在地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75%計發。領取期限根據單位和個人的累計繳費時間核定。
(一)視同繳費時間按以下規定確定:
1、事業單位按規定從1998年12月開始參加失業保險,該單位職工1998年12月以前的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2、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按規定從1993年4月開始參加失業保險,國有企業按規定從1986年7月開始參加失業保險,集體企業、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業、私營企業從1995年7月參加失業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其職工1998年12月以前的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3、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的勞動合同制職工從2003年7月參加失業保險,其職工2003年7月以前的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未按規定時間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其職工工齡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二)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三)職工個人累計繳費時間與其失業前所在單位的累計繳費時間不一致時,以職工個人累計繳費時間為準。
(四)單位和職工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由于單位原因中斷繳費的,其職工失業后,累計中斷繳費每滿一年,核減1個月享受期限。減少的失業保險待遇,由單位支付。
第十一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金的期限,按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最長不超過24個月: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以上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3年以上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四)累計繳費時間滿4年以上不滿5年的,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五)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以上不滿10年的,領取18個月失業保險金;
(六)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24個月失業保險金;
第十二條農民合同制職工連續工作滿一年,本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向失業保險機構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補助期限為每滿一年補助1個月,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補助標準為當地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
第十三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滿后,不能重新就業的,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不足2年的,可以在期滿次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至正常法定退休年齡。繼續領取的標準為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在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按規定享受門診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住院醫療補助金。在正常領取期間與繼續領取期間,因患病確需住院治療的,可領取一次性住院醫療補助金,累計不得超過本人正常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2倍。
第十四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按所在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的6%計發,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包干使用。
第十五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持失業人員死亡證明、領取人身份證明、領取人與失業人員的關系證明向失業保險機構申請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失業人員死亡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并領取。但因參與違法活動致死的,不得申請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
喪葬補助金標準按陜勞發〔1995〕345號文件規定執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按照原核定的失業人員本人應領取期限,參照本省企業職工死亡后遺屬生活補助標準確定。
第十六條女性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可一次性領取相當本人3個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生育補助金。
第十七條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重新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領取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一)應征服兵役的;
(二)重新就業的;
(三)被判刑收監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第十八條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
(二)移居境外的;
(三)無正當理由3次拒絕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職業介紹機構提供適當的就業機會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條失業人員在省內跨統籌地區轉移時,其失業保險關系由原單位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失業保險關系轉入戶籍所在地,失業保險費不轉移,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由戶籍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轉出地失業保險金標準支付。
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轉遷的,失業保險費用應隨失業保險關系相應劃轉,需劃轉的失業保險待遇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其中: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按其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總額的50%計算。
第二十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發現不符合條件或采取涂改偽造有關材料等非法手段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退還;情節嚴重的,經辦機構可以申請勞動行政保障部門對其處以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失業保險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或主管該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以行政處分;給失業人員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二十二條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發生爭議的,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二00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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