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財政部印發《關于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經國務院同意,近日,人社部、財政部印發了《關于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失業保險費率整體下調1個百分點。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有利于減輕企業和個人負擔,促進就業穩定。
《通知》提出,將失業保險費率暫由現行條例規定的3%降至2%,單位和個人繳費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單位和職工的費率應當統一。
《通知》要求,各地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要堅持“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要充分考慮提高失業保險待遇標準、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落實失業保險穩崗補貼政策等因素對基金支付能力的影響,結合實際,認真測算,研究制定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具體方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各地要抓緊研究制定本行政區域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方案,盡早組織實施。
失業保險是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而失去工資收入的勞動者提供一定時期資金幫助及再就業服務的社會保障制度。1986年,我國開始建立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制度;1999年,國務院頒布實施了《失業保險條例》。經過近30年的發展,失業保險制度功能在促進就業、維護穩定、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發揮著“安全網”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失業保險基金支付能力明顯增強,制度功能需要進一步完善。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要增強失業保險制度預防失業、促進就業功能。此次失業保險費率總體上降低1個百分點,授權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單位和個人的具體費率,是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建立健全失業保險費率動態調整機制的一項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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