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委員劉江龍:應盡快完善失業保險制度
據中國政協網發布,政協委員劉江龍在全國政協十二屆三次會議提交了《關于盡快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的提案》。該提案指出,失業保險制度作為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以“保生活、促就業、防失業”的獨特功能與廣大勞動者的切身利益緊密聯系。但隨著社會形勢的發展,現行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逐步顯現,其設計上暴露出的一些弊端,對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勞動者相互之間的責任與義務的平等產生了一定影響。
目前,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如下:
1.失業保險繳費金額與失業保險金待遇的確定有失公平,具體來講就是權利與義務不對等。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八條“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確定標準。而勞動者失業保險繳費基數與工資總額掛鉤,即:工資水平越高,失業保險繳費就越多;工資水平越低,失業保險繳費就越少。但失業后,失業保險金的標準卻并未按照失業保險繳費基數來確定,而是執行相同標準。而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其他保險中,在一定程度上也同意強調權利與義務的對等關系。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為例,其保障的對象享受社會保障的資格和保障的水平與繳費年限的長短、工資水平的高低產生直接聯系。也就是說,參保人對社會保險的權利大小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取決于他對社會保險繳費金額的高低。那么,失業保險制度作為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應同樣體現這一原則。但事實上,只有在失業保險繳費年限有區別時,才會在總額上體現差距。如果僅憑繳費年限的長短體現出失業保險金總額的區別,讓失業者發現失業后享受的待遇與繳費的額度沒有關聯性,勢必導致勞動者參保積極性的下降。如果繳費水平與待遇水平長期不對等,則不利于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和完善。
2.失業保險金的申領條件限制造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對立。
現階段逐漸且頻繁的出現勞動者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或勞動者本有辭職意向,但其希望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情形。往往用人單位根據現行《失業保險條例》告知員工:其系本人意愿中斷就業而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時,個別勞動者則會以故意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消極怠工的形式,待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即享受失業保險金。此類情形因用人單位取證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很難確定勞動者的中斷就業到底是屬于“本人意愿”還是“非本人意愿”,從而造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產生重大分歧或爭議。同時,勞動者為了領取失業保險金而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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