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待遇審核與支付:
1.失業保險金審核與支付: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申領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待遇的失業人員,應按以下原則和程序審核與支付。(1)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出臺的《甘肅省失業保險待遇申領發放辦法》第八條對此作了調整,將10日內報經辦機構備案調整為15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對審核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在《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上填寫審核意見和核定金額,并建立失業保險金領取臺賬,同時將審核結果告知失業人員,發給領取失業保險待遇證件。對審核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也應告知失業人員,并說明原因。(2)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即重新就業的、應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經辦機構有權即行停止發放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2.醫療補助金審核與支付:在2011年7月之前,按照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全省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及門診醫療補助金標準的通知》(甘勞社發〔2007〕85號)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每人每月發給10元醫療補助金包干使用,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出臺后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2011年省人社廳、財政廳下發了《關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甘人社通〔2011〕212號),就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
3.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審核與支付:(1)《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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