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①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③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具體領取標準如下。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且有求職要求。
自2023年10月起,煙臺市本級、芝罘區、福山區、牟平區、黃渤海新區、萊山區、高新區、蓬萊區、長島綜合試驗區、龍口市、萊州市、招遠市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1980元/人/月,較調整前上漲了90元/人/月。萊陽市、棲霞市、海陽市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1809元/人/月,較調整前上漲了99元/人/月。
1、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其超過5年的部分,按照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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