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①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③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具體領取標準如下。
(1)、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自愿性失業;
(2)、本人及單位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并連續繳費滿一年以上;
(3)、進行失業登記;
(4)、有求職要求并接受職業介紹和就業指導。
各地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原則確定失業保險金領金標準。領金期間,由失業保險基金按月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金標準按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九十確定。
失業金享受期限
根據本人及其失業前所在單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以下稱繳費時間)確定:
1.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
2.繳費時間滿一年的,領取2個月失業保險金;
3.繳費時間一年以上的,受 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滿8個月期增發1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超過4個月不滿8個月的,按照8個月計算。
1、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其超過5年的部分,按照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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