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①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③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具體領取標準如下。
1、已在市區辦理失業登記,且社保關系保留在市區;
2、按正常核定時間(失業30日內)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時,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不含提前退休和繳費不足延長退休)兩年或不足兩年的,原農合制失業人員加上核定領取的農合制生活補助費用月數后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齡兩年或不足兩年;
3、本次失業前在用人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一年及以上的,且在市區累計繳滿十年;
4、本人有求職愿望,非本人主觀原因確實不能就業的。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累計繳費時間每滿1年的,可領取3個月失業金;
2、滿5年不足10年的,從第5年開始,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金,最長為18個月;滿10年及以上的,為24個月。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定比例確定。
3、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標準的80%發放。
1、核定當次繳費不滿10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5%確定;
2、繳費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50%確定;
3、繳費20年以上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55%確定。
最高不得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2006年7月前農村戶口的標準為同類城鎮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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