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①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③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具體領取標準如下。
失業人員需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方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本人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一年以上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按照規定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1、職工失業后,用人單位需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等資料報管理其失業保險的經辦機構備案;
2、失業職工應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60日內,持相關材料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失業登記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填報職業培訓意向和求職意向,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
3、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繳納年限,按照規定確定失業保險金發放期限,并從確認后的次月起發放失業保險金,同時提供其他保險待遇。
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限按照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來確定。
1、每繳費滿一年,可享受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2、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
3、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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