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①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③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具體領取標準如下。
申領條件
參保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 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申領時限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每滿1年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每滿1年增領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每滿1年增領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24個月。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累計繳費時間每滿1年的,可領取3個月失業金;
2、滿5年不足10年的,從第5年開始,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金,最長為18個月;滿10年及以上的,為24個月。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定比例確定。
3、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標準的80%發放。
1、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其超過5年的部分,按照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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