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①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③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具體領取標準如下。
一、深圳戶籍參保人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可以申請領取深圳失業保險金:
1、具有深圳市戶籍。
2、在法定勞動年齡之內具有勞動能力。
3、在特區連續工作一年以上。
4、失業后按照規定進行登記并有求職意向。
5、原工作單位繳納了失業保險費。
二、非深圳戶籍參保人符合以下新增條件,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
1、失業保險必須要交滿12個月以上;
2、離職原因必須是非本人原因;
3一般辦失業登記會要出示離職證明;
4、異地務工人員也可領取。(非深戶籍員工)
5、深圳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6、非自愿失業、并辦理了失業登記的職工。
(一)繳費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滿一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
(二)繳費年限四年以上的,超過四年的部分,每滿半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每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若干規定》
第八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繳費年限核定:
(一)繳費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滿一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
(二)繳費年限四年以上的,超過四年的部分,每滿半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每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九條市社保機構應當自受理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保險待遇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并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申請人。
對經審核認定符合法定條件的失業人員,市社保機構應當從受理后的下月開始支付失業保險金,并為其辦理醫療保險參保手續。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支付失業保險金之月起計算。
1、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其超過5年的部分,按照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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