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失業金領取條件是只要當事人的社保繳納已滿一年,而且也是非本人的意愿中斷就業的,同時已辦理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就可以領取;而對于領取的標準就會結合勞動者工作的年限來進行計算。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關于廣西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及標準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1:南寧失業保險金繳滿5年,失業保險金最多可以領取12個月。
南寧失業保險次數領取標準1:大于1年小于2年,南寧失業保險金領取次數為3個月;
南寧失業保險次數領取標準2:大于2年小于3年,南寧失業保險金領取次數為6個月;
南寧失業保險次數領取標準3:大于3年小于4年,南寧失業保險金領取次數為9個月;
南寧失業保險次數領取標準4:大于4年小于5年,南寧失業保險金領取次數為12個月;
南寧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南寧最低工資的70%。
2:南寧失業保險金繳滿5-10年,失業保險金最多可以領取18個月。
南寧失業保險次數領取標準5:大于5年,每滿1年增加1個月領取次數,不足10年可領取次數18個月;
南寧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南寧最低工資的75%。
3:南寧失業保險金繳滿10年以上,失業保險金最多可以領取24個月。
南寧失業保險金次數領取標準6:滿10年以上,最多可領取24個月。
南寧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7,10年以上15年以下:南寧最低工資的80%;
南寧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8,15年以上20年以下:南寧最低工資的85%;
南寧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9,20年以上:南寧最低工資的90%。
備注:南寧失業保險金從累計領取滿12個月,第13個月起,發放標準一律按照70%計算。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辦法》對哪些情形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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