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失業金領取條件是只要當事人的社保繳納已滿一年,而且也是非本人的意愿中斷就業的,同時已辦理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就可以領取;而對于領取的標準就會結合勞動者工作的年限來進行計算。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關于濟寧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及標準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按照《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就可以領取失業金:
第一,非本人意愿失業;
第二,失業保險繳費滿一年以上;
第三,有求職意愿。
市直、任城區、兗州區、曲阜市、鄒城市、微山縣、經開區為1710元/月;魚臺縣、金鄉縣、嘉祥縣、汶上縣、泗水縣、梁山縣為1530元/月。
1.符合申領條件的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每滿1年,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如果再次失業,且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可以將前次應領未領的期限與新核定的發放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辦法》對哪些情形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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