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失業金領取條件是只要當事人的社保繳納已滿一年,而且也是非本人的意愿中斷就業的,同時已辦理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就可以領取;而對于領取的標準就會結合勞動者工作的年限來進行計算。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關于泉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及標準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哪些人員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每滿1年領取2個月失業保險金,最長期限為24個月。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如下∶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滿十年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標準發放;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標準發放;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二十年以上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標準發放。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參保繳費6個月(含)以上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發放標準原則上可按統籌地區當月失業保險金平均水平的80%發放;參保繳費不足6個月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發放標準原則上可按統籌地區當月失業保險金平均水平的40%發放。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辦法》對哪些情形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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