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失業金領取條件是只要當事人的社保繳納已滿一年,而且也是非本人的意愿中斷就業的,同時已辦理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就可以領;而對于領取的標準就會結合勞動者工作的年限來進行計算。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關于福建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及標準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哪些人員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每滿1年領取2個月失業保險金,最長期限為24個月。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如下∶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滿十年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標準發放;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標準發放;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二十年以上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標準發放。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按照我市月平均失業保險金的80%(1032元/月),按月發放6個月的失業補助金;對不符合領取失業金條件的,按照失業保險金的40%(516元/月),按月發放6個月失業補助金。
臨時生活補助:
參保不滿1年、個人不繳費的失業農民工按月發放1-3個月的臨時生活補助(700元/月)。其中:參保繳費不滿3個月的,發放1個月;參保繳費滿3個月(含)不滿6個月的,按月發放2個月;對繳費滿6個月(含)的,按月發放3個月臨時生活補助。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辦法》對哪些情形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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