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1-12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為1815元/月;
(二)第13-24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為1452元/月;
(三)延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為1162元/月。
《關于調整本市失業保險金支付標準的通知》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切實提高失業人員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第258號令)的相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本市失業保險金支付標準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按下列標準計發失業保險金:
(一)第1-12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為1815元/月;
(二)第13-24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為1452元/月;
(三)延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為1162元/月。
領取失業保險金所具備的條件:
1、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2、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
3、本人在職期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4、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者工作關系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5、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并有求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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