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里的失業保險,是給那些因被辭退或者工作單位破產等原因失業的人的社會救助,但是有的人會發現,前后兩次失業,領取的失業金月份不一樣,這是怎么回事?原來領取失業保險后繳費年限就停止累計了,重新就業后如果再次失業,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那么上海失業金可以領幾個月呢?上海失業金領取標準有哪些政策規定呢?本文小編整理了關于上海失業金的相關知識,可供參考!
從4月1日起,本市2018年失業保險金最高標準從1660元調整到1770元,增加110元。
具體調整為:第1-12個月失業保險金標準增加110元/月,調整為1770元/月。第13-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第1-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延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為第13-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見下圖:
要符合什么條件,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注:本市農村戶籍人員失業登記后,與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享受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
2、法定勞動年齡內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3、在職期間繳納失業保險費;
4、失業前繳費滿一年(扣除已享受的繳費年限);
5、單位已辦理單位和個人失業保險登記;
6、失業人員辦理求職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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