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那么南平失業金領取流程條件材料有哪些?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南平失業金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一、南平失業保險金辦理需要什么步驟
申請人到失業保險參保地勞動就業中心(或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失業保險經辦窗口申請辦理技能提升補貼手續。
1.繳費核驗。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通過失業保險參保繳費系統比對申請人繳費記錄,確認是否累計繳費12個月以上。
2.證書核驗。通過核驗的下載打印《福建省失業保險技能提升補貼申請確認表》,申請人核對信息確認;未通過核驗的下載打印《福建省失業保險技能提升補貼申請無效告知書》,注明未通過驗證的原因,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3.公示公告。對通過核驗的申請人員應進行五個工作日的公示。經公示后沒有異議的給予發放技能提升補貼。
4. 資金撥付。經核驗和公示,符合申領技能提升補貼條件的申請人,須提供經辦機構指定銀行的賬號復印件,提升職業技能補貼由銀行代為發放。凡申請人于每月10日前送達的,補貼款在當月28日前發放到位;于10日后送達的,補貼款在次月28日前發放到位。
二、南平失業保險金辦理的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2.《失業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8號)第十條: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第十六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3.《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第四條: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費,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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