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一、設定依據
根據《南平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南政綜[2019]12號)。
二、申請對象
依法在我市各縣(市、區)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各類企業職工。
三、申請條件
1.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2個月以上的;
2.取得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高級(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
3.應在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核發之日起12個月內提出申請;
4.同一職業(工種)同一等級只能申請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補貼。
四、提供材料
申請對象本人持《居民身份證》原件。
五、辦理程序
申請人到失業保險參保地勞動就業中心(或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失業保險經辦窗口申請辦理技能提升補貼手續。
1.繳費核驗。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通過失業保險參保繳費系統比對申請人繳費記錄,確認是否累計繳費12個月以上。
2.證書核驗。通過核驗的下載打印《福建省失業保險技能提升補貼申請確認表》,申請人核對信息確認;未通過核驗的下載打印《福建省失業保險技能提升補貼申請無效告知書》,注明未通過驗證的原因,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3.公示公告。對通過核驗的申請人員應進行五個工作日的公示。經公示后沒有異議的給予發放技能提升補貼。
4. 資金撥付。經核驗和公示,符合申領技能提升補貼條件的申請人,須提供經辦機構指定銀行的賬號復印件,提升職業技能補貼由銀行代為發放。凡申請人于每月10日前送達的,補貼款在當月28日前發放到位;于10日后送達的,補貼款在次月28日前發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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