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事指南
法定依據
《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四川省失業保險條例》、《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失業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川人社發〔2015〕57號)等。
申請條件
1.已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累計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申報材料
1.本人身份證明;
2.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3.《勞動合同》復印件或能證明勞動關系的相關材料;
4.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銀行開具的個人銀行賬號。
辦理程序
1. 用人單位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為失業人員辦理社保參保人員減少手續;
2.用人單位自辦理社保參保人員減少手續之日起的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等材料提交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3.用人單位或失業人員本人應在社保參保人員減少之日起60日內,持相關資料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4.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符合條件的,應將有關事項告知經辦人,并納入次月發放計劃。審核不符合條件的,說明具體原因;
5.失業人員憑《失業保險金核發通知書》辦理“求職登記”、“培訓登記”和“失業登記”,次月起按月簽字申領,申請成功人員的失業保險金在簽字申領的當月月底前發放到賬,連續兩個月未簽字做自動放棄處理。
辦理時限 15日
收費標準 不收費
承辦單位 用人單位參保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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