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吉首市失業保險各項補貼工作正式實施,凡符合條件的單位均可向吉首市就業管理局提出補貼申請,截止申請時間為10月30日。
按照實施相關政策要求,企業涉及的補貼分為三類,分別是崗位補貼、轉崗培訓補貼、預防失業與失業人員服務費用支出補貼。按照文件規定,企業的補貼申請要求需在該市登記注冊、參加失業保險、無欠費,并承諾2年內沒有不正當裁員的企、事業單位。其中針對崗位補貼的要求是,在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面臨突發事件時,以制度措施穩定就業崗位并保障職工基本生活,可按比例額實施,但補貼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單位上年度失業保險繳費總額的50%。另外兩項補貼均按照文件規定實施。
該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除企業的補貼外,屬于失業人員的也可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按照失業人員申請的要求,需符合以下四點要求。個人需參加失業保險,且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且滿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同時該局相關負責人就單位解聘人員后的義務及個人申請失業保險金的流程進行了解釋。既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其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和停發工資(基本生活費)日期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將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自其失業之日起7日內報經辦機構,并將失業人員名單報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備案。而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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