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2、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3、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4、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是指下列五種情況:
1、勞動合同終止,由企業提出不再續訂的;
2、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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